送台南市警察局網頁檢舉版本:
並無與此車有任何糾紛也不認識此車,
此車紅燈停在慢車道,在紅燈起步時,完全不管在快車道上的車,直接左切要進入快車道,逼迫讓道,也未打方向燈。
經台南市警察局網頁檢舉,此車違反:
第 43 條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第 48 條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
檢舉回覆結果:
您好:有關您反映事項本分局查處結果敬復如下: 一、有關檢舉車號Axx-0xxx 號自小客車違規,經檢視所提供違規蒐證資料,該車已行駛進入三民路、三興街口,並無變換車道情事,舉發恐生疑義。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應不予舉發。臺端如有其他佐證資料,請惠予提供,以利查處。 二、對於您維護交通秩序及確保用路人安全的用心,至表謝忱。如您再發現有其他違規情事,請立即撥打110或與本分局承辦人警務員x仰x聯絡。聯絡電話06-xx54822轉3xx,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敬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分局長xxx 敬啟
因不服打電話問承辦員警結果:
此車在路口處左切,而路口處因沒有標車道線,因無變換車道情事,所以無法舉發。要重送往前30秒的影片證明此路口剛紅燈時只有自己一台車也沒有用。
往前30秒版本:
並請問"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有人知道裡面的內容是什麼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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