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回覆如下:
陳情主題: 交通違規檢舉:2015/08/31 468-P3
陳情內容: 日期:2015/08/31
時間:18:20
地點: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東向、國三中和交流道出口與錦和路間之路段)
違規車輛:468-P3
違規事項:
1. 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2. 跨越雙白線
權責機關回復內容:
您於104年09月01日致新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件(案號:電 1040901195),已轉交本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處理,查處 情形如下: 一、有關您檢舉本轄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535號,計程車468-P3號,於104年08月31日18時20分跨越二車道情事,經檢視影片該車於分向線前已完成變換車道,尚不足構成跨越二車道行駛之違規要件,為免爭議本分局不予舉發。 二、感謝您的來信,若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或疑問,歡迎與承辦同仁電話聯絡。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
與員警通電後,員警的認知如下:
計程車有打方向燈,
雖不道德,但不構成『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的法規要件,
要件是什麼?標準在哪裡?這個要看個案啦,
如果對方煞停就會開了,
而且這個是你自己慢下來讓他的,不是他逼你的。
跨越雙白線部分,
因為在雙白線前已變換車道,
所以沒有跨越雙白線情事。
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
大家又沒有停下來讓我測量,
怎麼會有未保持安全距離。
我不開單,你可以拿去給別的員警啊。
我的感想:
1. 以後有打方向燈就可以慢慢硬擠了。
2. 中和第二分局的員警真的很忙,新北市交通違規檢舉網站四月到現在的案件都沒處理。但新北市市長信箱的幾天就回覆了。
3. 這個案件不處理沒關係,我還有很多可以讓你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