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應該用甚麼法條檢舉較適當 ?


綠燈後,該車直接閃過前方的機車
硬切到我車的前方
差點就撞到我的車
請問有甚麼法條適合檢舉
文章關鍵字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三十三條二款,未保持安全距離
這樣看起來有點難檢舉,也不是在快速道路上...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很難~影片看起來他是開在你的旁邊(未保持好像是指前後,左右有算嗎?),不像硬切,而且當時綠燈又沒事故,就跟高速公路一樣,只要有打方向燈,就是無敵了xx。

psza wrote:
綠燈後,該車直接閃...(恕刪)


就描述情形,法條先不寫,看承辦人怎麼判斷.
第47條第1項第3款:在前行車(機車)之右側超車。
這個要用檢舉舉發是有一些爭議的

遇到這種情形一定很不爽,但檢舉卻可能造成承辦員警的困擾
建議將這些能量,轉化為平日就經常檢舉的習慣。

假以時日,路上的違規車輛一定會減少的~~

psza wrote:
綠燈後,該車直接閃...(恕刪)


變換車道 未使用方向燈

未依道路標線 行駛
不要 滿嘴人情義理~做的都是傷天害理!! 做善事 是要照亮別人 不是造就自己!!
前方是機車停等區,所以沒有任何標線可以當作依據去檢舉
找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內容
幾乎沒有適合開罰的依據
因此po文問各位先進
看來真的沒有適合的法條依據
謝謝各位
58之一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

這條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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