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於車道中暫停,跟第55條第一項第一款臨時停車怎麼區分?於快車道中暫停、於快車道臨停,意義上有何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