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各位大大的指教..原來小弟有這樣騎車的壞習慣小弟會努力改正...至於影片小弟就當給自己一個借鏡...所以小弟就前方路口剛好有警察馬上處理..也口頭說盡量修復機車..對方檢查也沒擦傷就屁股.腳踝痛小弟是整個左邊都擦傷對方從出院掛號費..到送他回家..我也馬上到車行請它們載回修理..該修的都有幫他修理好..也請他把車牽回去了..小弟也知道應注意而未注意..也未保持安全距離及車速..該負責的一定負責
從1分15秒看起就行了,他有符合逼車的要件哦...雖然不是逼你立法院昨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未來在道路上,任意迫近或突然變換車道迫使其他車讓道,或行駛時任意突然減速、煞車,這種惡意挑釁逼車行為,最重可罰二萬四千元,還要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
樓上好多回覆很妙。如何判斷樓主看見旁邊車道的車就加速的?1分11的黑車,變換車道再補打燈1分18休旅車,打燈立馬切最後的bez,打個燈還在原車道也還沒怎樣就某名一台漂來漂去的機車切換到樓主的車道無故驟然煞停。(他該瞪的是前面那兩台才對吧)樓主應該可以主張不適用保持安全距離的前後車關係因為那台漂來漂去的是切換到樓主車道再突然煞停。無故煞停,這也牽涉到是否逼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