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我這輩子遇過最瞎的鑑定,有行車記錄器佐證還被鑑定超速
今年8月發生在高雄的車禍
10月1申請鑑定
12月3日開鑑定會
1月4才收到鑑定報告
實在很傷身 又氣又無奈
接下來還沒完
請先看一下我的行車記錄器,速度很慢車頭也已過半才撞出來,再接著看完敘述!!感恩~
http://goo.gl/IV6WHh
對方是20出頭剛畢業的學生 學弟騎機車學長坐後坐
結果從死巷子衝出撞上來 人從我車的右邊彈飛到我車的左邊
後座左小腿骨頭斷三截,沒有粉碎性
我幫他叫救護車 他們當時一直跟我們及家人道歉 說是趕著要去搭渡輪
我及家人也餓著陪他們到醫院一直從pm5點多陪到晚上pm9點等他們自願轉院回屏東醫院
才帶著餓著肚子哭鬧的兩個三歲不到的幼兒去吃飯
回到台南也已經是12點
中間對方家屬一來一直遣責我們
並無理的要我們付當時救護車費用、轉院費用、醫藥費用
就連同租來的機車損壞也打電話叫機車行找我解決
好像什麼事都是我的錯
在初判或鑑定報告我都被判左方不讓右方
而對方竟從初判的 車速過快是次因 變成 我超速他們沒有超速
事因: 水利局去年施工破壞了道路地上號誌,一年未復原,
(有提供鑑定會2014~2015道路比對圖),
導致一個月五起左右,一年大約 60起的事故 (當地里民承述)
幹道車只要被支道車撞上,全是幹道車不對。


跟高雄市政府反應,沒用
跟交通大隊反應,跟他們沒有關係
跟高雄市交通局反應,推責
跟破壞的水利局反應,一開始承認,後面也是推責
後來初步分析表出來,判我們左方車未讓右方車
我問交通大隊的承辦人,他說他們只看當時照片判定
道路規劃如果原先有號誌表示有主支幹道,要我們去問交通局並鑑定
結果我去鑑定了........
看到裡頭寫的第一點 我就傻眼了
對方速度快到我們來不反應 速度也變成只有30
我從沒說過我有開50 他們竟然用自述兩字說我講的
我問鑑定單位是哪時講的 他們說警察筆錄
重點我根本慢到對交警說我不確定多少,應該不會超過30
不知道他們去哪生一個我50的數字
還說他們在鑑定報告沒有寫我有超速
但是卻有例一條一般路段限速40的規則在上頭
不就等同於說是我超速 對方沒超速
全變我的問題
我要求他們更正!!目前他們說這兩天要問清楚50跟對方30是哪個單位給的!
這幾天會給我答案
這就瞎了 鑑定會都照警察的製作再製作
那是鑑定個啥鬼
大家看看行車記錄器看起像有50嗎?
在鑑定會我也有圖文解說我為了閃遊客根本沒踩油門
也有放行車記錄器出來看
而警察給的結果說是看圖研判 我不服
但連你鑑定單位也說看圖研判 我更不服
那我還找你們鑑定幹嘛....
就是因為警方說道路路權的規劃不是他們的權責
所以只能用法規102條1項2款判
所以我們才找鑑定單位還我們公道
結果收到鑑定報告 我更傻眼了
灰心了.....就等對方告吧!!! 讓法官還我公道。
在台灣竟然是破壞道路的單位不遵照法規施作沒事
(道路挖堀條例28條)立即復原地上號誌 結果擺爛一年一直沒被處罰
在台灣竟然是幹道的人被撞不對
在台灣竟然是被撞的要被撞人的告
反到是用路人行徑此路段無故被撞要被告,還要被處罰,實在是有夠擾民。
目前該路段也因為我這件事反應該高雄多個民代與立委已被復原
而且過程有夠艱辛
因為我是台南遊客 另一方是台北跟屏東人
我找了民代陳情復原標線號誌一事,總共陳情了
高雄四個議員(3綠1藍) 2016-1-5 更正為 3綠2藍
台南一個立委(1綠)
高雄三個立委(2綠1藍)
結果只有一個藍的肯處理,其他不是說酸話就是石沉大海
有議員說 選舉快到了 要我們別亂了
也有議員跟我說你是台南人我們沒有服務到台南的去
還有立委要我不要輕舉妄動,管好自己的事
督促行政機關的事別管 更別要求畫回去 恐影響自己判決
我們是南部人原本相信綠色職政會替南部人發聲
因為這次的陳情 讓我感覺像是被打了一大八掌
政府無能 民代無所作為 人民糟秧
只能說對政府很無力,對政客很噁心
我替高雄人感到可憐也對自己身為台灣人感到可憐 無能為力
還沒初判對方親屬到醫院就已經不分是非對錯要求償
初判出來一直電話要求償
現在鑑定報告出來我看更囂張了.......苦
現在對方親屬一直要對我求償或提告.....老是打電話做一些無理要求 罵我沒誠意
要我去調解,要精神賠償、工作損失、還有醫藥費
但是傷者本來要去當兵變延期 根本沒有工作
我想他們講的是親屬協助去處理的所有工作損失
而從頭到尾對方騎機車的完全就根沒事一樣 一點責任也不用付
鑑定當天兩人都沒到還可以去日本
總結: 開車20年我沒有保第三責任險 因為這次也加保了
本來想把陳情書跟高雄市政府的函文都在這公開
讓大家看看他們的回應也吐吐血
但是我想要進入司法程序還是作罷了~
最終要告上這個公務機官
2016-1-5 補 1999第一次各單位的回覆
從1看到3原本以為水利局垣誠
後來還不是翻供 要求正式發文確又打死不承認 這叫人怎麼會不氣
如果你行政機關有照法規走
就有幹支道之別
小老百姓的我們怎麼會有現今這種困擾

2016-1-5 補回復後的路口圖
從視角來看他撞上來時應該很早就能看到我


2016-1-6 補
http://www.storm.mg/article/77250
上禮拜的新聞
昨天有友人轉貼這給我
我突然想起來
原來這是因
因為他們為了利益 就是在搞地下污水處理工程 搞爛了路又放任不復原
我之前也有至電交通局企劃科 說會開罰 我後來認定也沒罰
難怪 水利局可以包癖工程不恢復
高雄市交通局知情後也無所作為
然後 就是犧牲掉民眾的權益 要民眾認賠????
當初水利局說要回文整整龜拖了我一個月多之久 找理由
誰在乎防網線 如果這里民說這路口車禍事件層出窮 號誌為什麼不一併復原
而且給的照片都還刻意避開原來該畫號誌的地方
貼一下水利局當初翻供推責的文

2016-1-6 補
鋪新路地上唯一有多的就是有會閃爍的鷹眼指示燈
我拿這點照法規去力爭法規上說是會閃爍的都算是號誌
附圖:


但是交通局是這樣電話回我的:
這是高雄市政府為了民眾安全所做的一項美德,如果因此對車禍糾有所疑慮,可以隨時拆除。
並說那並不是號誌
以後走在高雄市政府要先問看看哪項是高雄市政府的美德
因為出了事算不算數都不曉得
2016-1-7 補
你看看這裂口跟擠壓後的澎龜 再想想鑑定單位判的 這像是專業鑑定嗎?
我有踩油門可能他就是直接撞在我車輪或右側門了
再仔細去計算我煞車滑行距離跟照片上我停黃網格的點
而且還得再扣掉我為了閃路人跟路口停放機車 車還沒辦法停在自己的道上 被迫停在中間的距離
相信看到這的人會回去看一樓路口的正照 看看那是路口的什麼地方 您覺得呢?
更可況我還被逼在不是行駛在自己的道上 他們更有機會緩下來
誰佔有絕對路權一看就明白
很怪 這些難道鑑定不該鑑定? 這麼草率可以退我3000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