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確的使用燈光,卻會造成其他用路者雙眼產生眩光作用,減低用路者的能見度,並減小感識距離;這是因為用路者的眼睛在受眩光作用後,至恢復適應至原光度的情況之間,其眼睛瞳孔為適應光線強度變化而發生收縮或擴大的變化,因而對事物的能見度急速下降,同時影響感識距離的判斷能力。我們在駕駛行為中經常發現,很多駕駛人在平時夜間,便把霧燈當作頭燈的輔助光源或者車後燈(尾燈)使用,但因為霧燈為發散光源,照射距離較近,照度較強,如果在平時即配合頭燈或作為車後燈使用,很容易造成前述「眩光作用」,所以選擇正確的使用時機便很重要。依據霧燈的使用特性,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4款中即規定,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如有在正常天候下使用霧燈而違反前述規定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處罰汽車駕駛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我對於霧燈還在可以忍受的範圍可是對於遠光燈就真的沒辦法而且這種開遠光燈的三寶 不管你怎麼閃他遠光燈或直接遠光燈直接對著他開 他都不會有反應召開的遠燈也對啦~這種三寶連遠燈跟近燈都分不清楚了你還能期望他怎麼樣~~~
kelven8116 wrote:小弟我目前檢舉4台...(恕刪) 我在台中市的檢舉都失敗原因警方都說無法舉證當日天氣是否有雨霧而造成視線不佳但是我每次檢舉都附上中央氣象局的當日天氣狀態圖檔與中央氣象局的連結但是都被台中市的警方說不予以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