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訪問到的各方意見:
在停車格前等車輛駛走的車主:
我的車先到的。
站在停車格內的人:
........(擺臭臉)
站在停車格內的人的媽媽:
喴! 你在哪,快繞過來我這有車位。
站在停車格內的人的姊姊:
暗!好不容易佔到車位電話打不通,還不快給我掛斷。
剛開走的車主:
我應該收權利金的,我家的市場攤位不經營,轉手都有幾十萬可以拿。
前棒球裁判:
工作哪有不景氣,最近好多人邀約,我都想開補習班了。
我是盜壘王:
我的臉書已經衝破10萬人了,問最多的都是盜壘的技巧。
路人甲:
這真是當"人"不讓的最佳表現。
利用與前車的安全距離卡位的駕駛:
我是在實踐當人不讓。
不等列車內乘客下車就要擠上車怕坐不到位置的人:
我也是在實踐當人不讓。
不等電梯內的人先出來急著要進去的人:
當人不讓+1。
教育部長:
為了順應民情下次課綱就調整為當人不讓。
衛靈公:
好吧! 我承認是我聽錯了,孔子當初說的不是當"仁"不讓,而是當"人"不讓,沒辦法孔子那山東腔...你知道的。
我:
請接力....
這已經不是第一次看到了,最近兩次看到是昨天在IKEA地下室停車場,上一次是過年期間在苗栗的貓貍山公園停車場
應該適用這條:
第 133 條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之前有警察是說可能構成道路障礙
不過道路障礙沒有較符合的條款
第 七 章 道路障礙
第 140 條 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品。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六、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他類似之標識。
七、疏縱或牽繫畜、禽或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
八、在車道或交通島上散發廣告物、宣傳單或其相類之物。
九、在車道上、車站內、高速公路服務區,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