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額很難 因為初判表這樣寫就是兩人都有責任 對方保險公司一定不可能全賠2.然後初判表不可能寫一方負全責 警察做初判表的時候 為了避免糾紛或是訟訴業務量(你提告他還要幫你做筆錄 他都會勸你不要提告 雙方和解就好) 他們不管怎麼樣都會寫雙方都有責任 要雙方自己找保險公司談和解 所以你如果覺得對方錯比較多 你可以申請車禍鑑定 雖然鑑定委員也大部分是腦殘就是了3.我前年車禍 我騎機車前進 被一輛計程車從屁股撞上來 警察初判表也是寫雙方都有責任 我不服 自費3000申請事故鑑定 結果更扯的是 鑑定委員會委員竟然判定我肇事主因 對方肇事次因 你就知道台灣的什麼初判什麼鑑定都是狗屎了總之 對方保險因為鑑定這樣判 就不願賠償我醫藥費跟薪資損失了 我當然一狀告上去告上去過了八個月 對方還是毫無反應 法院簡易判決對方過失傷害 我順便提附帶民事賠償 我當時提對方應賠六萬七計程車車主最後無計可施 去跟保險公司施壓 最後賠我四萬塊 和解4.最後 訴訟會拖很久 但是如果初判跟鑑定就是對你不利 法院也是你唯一的選擇了 堅持下去 有時候會有正義出現的
「未注意車前狀況」:就是所謂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帝王條款,也是鬼島獨步全球的單行法規。如果被寫上這一條,保險公司絕對不可能全額賠償,通常最多就只能賠七成。除非能夠自費申請進一步鑑定(自費、速度較慢),或是提出民刑事告訴後由法院申請鑑定(強烈建議,速度較快、免費),如果鑑定結果有不同見解,則依照鑑定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