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發生車禍之後
甲乙雙方已經調解完成,談好賠償的金額
但事後甲方應該賠錢卻不履行賠償

導致最後案子送上民事法庭
請問乙方在民事庭上只能依之前調解的金額要求賠償
如另外再加高金額可行嗎?

例如因甲方不履約,害乙方還得再走民事訴訟
造成乙方極大困擾,要求另外再精神賠償之類的

當然法官願不願意判那是另一回事,但我想了解可以這樣要求嗎
還是只能依先前的調解金額不能再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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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書的印章要在拿到錢之後才能蓋...

能求償利息吧...
鳥兒在歌唱,花朵在盛開,在這樣的日子裡,像你這樣的三寶/邪教徒,就該被地獄業火焚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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