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在基隆目睹了一起車輛擦撞的事故 , 不知道是不是因為汽車撞到的右後方 ,所以沒有感覺就直接走了當下我和幾個目擊者停車後幫忙打110叫救護車,後來好心的拿著行車記錄器的影片到了派出所提供給警方卻在一星期後忽然接到派出所電話要求我去做"提供影片的筆錄"?昨天去的時候負責那次事故的員警剛好不在,向值班的員警說明來意後 , 值班員警卻說這應該不用吧....$#$%$想請問各位有類似情形過嗎? 要製作筆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