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民眾檢舉違規停車的案件,若警察沒有到場開立逕行舉發單,或是民眾2小時拍一張照片累積幾張照片再檢舉,依法是不能連續舉發的,不知道有人瞭解嗎?
依法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說明:
處理細則第 10 條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之稽查,應認真執行;其有不服稽查而逃逸之人、車,得追蹤稽查之。
前項稽查,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舉發方式如下:
一、當場舉發:違反本條例行為經攔停之舉發
二、逕行舉發: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二規定之舉發。
三、職權舉發: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舉發。
四、肇事舉發: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原因或肇事責任不明,經分析研
判或鑑定後,確認有違反本條例行為之舉發。
五、民眾檢舉舉發:就民眾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一規定檢舉違反本條例之行
為,經查證屬實之舉發。
明文規定員警到場逕行舉發與民眾檢舉舉發是不同的舉發型態
再依處罰條例第 85-1 條
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
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
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
第七條之二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
一、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
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
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
隧道內者,不在此限。
二、逕行舉發汽車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而駕駛
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
每逾二小時。
第一項已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
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
所以前提是只有不聽警察勸告開走後,二個小時可以舉發一次
第二項第二款是規定"逕行舉發",這裡所指逕行舉發是執法警察所執行的舉發,前面已經說了跟民眾檢舉是不同的
所以法規都沒說民眾檢舉的案件可以連續舉發喔
再以604號大法官解釋(其實這個解釋與現實的執行結果有很大的出入),連續舉發是將一自然行為切割成數個法律行為所做的行政裁罰。
那法律行為必須經由一定的法定行為才會成立,根據這樣的觀念可以知道,員警到場處理會開一張勸導單或是逕行舉發單,這就是法定程序,所以這個部份連續舉發是沒問題的,比較有問題是舉發無上限規定是比較有問題的,但是大法官解釋只是說宜規定處罰目的與範圍比較合理,無奈交通部並沒有理會。所以當發生在某些地區沒有拖吊車或是警察不行使裁量權把車拖吊移置保管警察是可以一直開單告發的。但是也不能第一張是早上九點開,到晚上九點發現車還違停在那邊就一次補開六張告發單,那是不符法律要件的,可以每二小時去開一張。
但是民眾照相檢舉的案件就不符合上述法律要件,所以是不適用的,用俗話說就是民眾不是執法者,然後是照好幾張照片再檢舉而受理機關是一次收到好幾張照片一次開好幾張告發單,所以也沒有連續舉發的意涵。有違一行為不二罰的原則。
不知我這樣說,對嗎?
版上若有法律專家可以指教一下。
fortis0706 wrote:
現在民眾檢舉違規停...(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