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news.ftv.com.tw/NewsContent.aspx?ntype=class&sno=2016824S04M1#
竟然無法可管, 這也太扯了
seatree wrote:
我很想問這個交通大...(恕刪)
有規定、沒罰則,要怎麼罰?!只能怪立法院老是做半套!
交通處罰條例第31-1條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
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
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
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
幣一千元罰鍰。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
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
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文字這樣寫就讓法匠有鑽漏洞的空間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