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日前因為停車 被人違停~ 導致很難停進停車場 所以就檢舉他了
可是警察回覆我居然不受理??原因是{因檔案無日期時間}所以不舉發(小弟住高雄)???
然後小弟不爽打去問為何不受理?接電話員警告知承辦人下班了~請星期一再打(我口氣很好的詢問)~
然後也問他~規定是怎樣~什麼是檔案無日期時間??
員警只會回答我 他不是承辦人~甚麼都不知道(我內心:你到底知道什麼)
有人可以解答??
什麼叫{因檔案無日期時間}所以不受理
另外為什麼值班員警可以什麼都不知道............
absjohn wrote:
為什麼需要照片上有時間?
萬一有人拿超過7天或者更久的照片來檢舉呢
一定會造成爭議的
■相關法令依據說明:
查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
一、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採證照片或錄影),並請檢具。」
■檢舉人應具備資料及注意事項:
一、真實姓名與聯絡地址。(如有違規事實不明確時,需協助查證說明)
二、務請詳載違規行為發生之地點(路段及門牌號碼)、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 。
三、違規事實之認定:
1.如檢舉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顏色外,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宜需檢附攝 取連續採證照片 為憑,俾免爭議。
2.另係違規停車者,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應涵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 ,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態)
四、拍攝角度應將違規車輛牌號及違規事實如係紅線停車、黃線停車、公車站牌10公尺內停車等,一併含括擷取入鏡,俾足以證明其違規行為。
五、相關交通違規證據資料(如採證照片)無法提供底片時,務請檢具兩份正本照片(1份供舉發使用,另1份係列案備查用
六、如係使用數位式照相機所拍攝之採證照片,應檢具原始檔案(數位圖檔),以確保拍攝日期、時間正確無訛,並請敘明違規之日期、時間(時分) 、地址等資料後,據以提出檢舉。
七、交通違規案件發生日期與檢舉日期相隔,請勿超過7日(依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