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開車閃紅與對方閃黃相撞,雖然對方超速又越線,但現在連檢察官都只說他閃黃有路權,對方頭部撕裂傷而已 當天急診就出院 ,我方駕駛與乘客都受傷,對方無法提供我方保險公司醫療費與財險單據並要求30萬,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然後對方6個月期限到前突然提告!目前互告對方過失傷害!請問6個月期限已過我方乘客能告對方駕駛過失傷害嗎?遇到這種真的沒辦法嗎!我方保險為乙式
首先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罪,告訴期間是六個月,從知悉犯人開始起算。出車禍時本件對方並非肇事逃逸,所以報警處理已經算知悉,所起算六個月內未提出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所以這跟「追訴期」一點也沒關係!)
又對方是六個月內提告,因為對方路權優先與你,你閃紅燈未停等,你亦涉過失,基本上雙方未能達成和解,就是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至於你提告部分已逾六個月告訴期間,依規定本來就是應為不起訴。
至於對方超速部分,因屬「與有過失」,只在民事損害賠償時為賠償酌減依據。(其實 你若沒逾告訴期間,這件你們都會一起被起訴,然後你才有談判空間,對方應該是有人指點過了!)
附帶一提,若當下不知道犯人是誰,依刑法第80條,因過失傷害最重本刑是一年以下,所以追訴期是5年,也就是5年檢察官未受理有權提出告訴之人提出告訴,並提公訴,這才叫逾「追訴期」
法律,差一個字就差很多呦~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
中華民國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