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開車閃紅與對方閃黃相撞,雖然對方超速又越線,但現在連檢察官都只說他閃黃有路權,對方頭部撕裂傷而已 當天急診就出院 ,我方駕駛與乘客都受傷,對方無法提供我方保險公司醫療費與財險單據並要求30萬,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然後對方6個月期限到前突然提告!目前互告對方過失傷害!請問6個月期限已過我方乘客能告對方駕駛過失傷害嗎?遇到這種真的沒辦法嗎!我方保險為乙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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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告隨時都可以
6個月內是刑事和民事會一起,好像叫用刑事逼民事和解。
不過,錯不在對方
錯在自己保險公司,去跟他吼,比較快
身為保險人員,最痛恨這種只收錢不理賠的保險公司,那一家?你沒有認識保險公司高層?
就很簡單上法院,請律師唄.

車禍肇事責任各占多少比例,該是誰的就誰的.

至於賠多少,那更簡單,不是個人嘴上講一講多少就多少,有單據的自然好說,沒單據的,法院判也不會照單全收.

ps.這件事過後,該考慮換個保險公司了,雖然是對方不提供必要單據完成賠償問題,不全是保險公司的問題,但是保險公司人員是否有善意提醒你相關問題,這個你自己可以想一想.
soone86 wrote:
請問6個月期限已過我方乘客能告對方駕駛過失傷害嗎?...(恕刪)

過6個月,檢方不會起訴

soone86 wrote:
我方保險為乙式...(恕刪)

乙式是保你的車,不保對方

danelongg wrote:
身為保險人員,最痛恨這種只收錢不理賠的保險公司...(恕刪)


是否能推薦一下理賠較不囉說的保險公司,謝謝
閃光紅燈:停車再開
閃光黃燈:減速通過

錯了就是錯了!低頭好好討論如何賠償吧!

至於對方完全提不出單據?樓主的刑事部分頂多兩個月得易科罰金,不需要太過擔心;至於民事,對方沒有單據當然也沒得賠。所以單據早晚還是要提出的啦~
法律的東西不要一知半解就亂用。
首先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罪,告訴期間是六個月,從知悉犯人開始起算。出車禍時本件對方並非肇事逃逸,所以報警處理已經算知悉,所起算六個月內未提出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所以這跟「追訴期」一點也沒關係!)

又對方是六個月內提告,因為對方路權優先與你,你閃紅燈未停等,你亦涉過失,基本上雙方未能達成和解,就是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至於你提告部分已逾六個月告訴期間,依規定本來就是應為不起訴。
至於對方超速部分,因屬「與有過失」,只在民事損害賠償時為賠償酌減依據。(其實 你若沒逾告訴期間,這件你們都會一起被起訴,然後你才有談判空間,對方應該是有人指點過了!)

附帶一提,若當下不知道犯人是誰,依刑法第80條,因過失傷害最重本刑是一年以下,所以追訴期是5年,也就是5年檢察官未受理有權提出告訴之人提出告訴,並提公訴,這才叫逾「追訴期」


法律,差一個字就差很多呦~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

中華民國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soone86 wrote:
我方開車閃紅與對方...(恕刪)


1.你沒好好和解被對方陰了
2.超過六個月無法告過失傷害
3.你現在要做的是去查有沒有買"第三責任險"

你如果只買乙式,
保險公司當然不會賠,
還有這段期間都沒有開調解庭嗎???
還是你都沒有出席???
超速要有證據
越線是哪招??
你方閃紅燈沒路權不是很明確的事情嗎

soone86 wrote:
我方開車閃紅與對方閃黃相撞,雖然對方超速又越線,但現在連檢察官都只說他閃黃有路權,對方頭部撕裂傷而已 當天急診就出院 ,我方駕駛與乘客都受傷,對方無法提供我方保險公司醫療費與財險單據並要求30萬,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然後對方6個月期限到前突然提告!目前互告對方過失傷害!請問6個月期限已過我方乘客能告對方駕駛過失傷害嗎?遇到這種真的沒辦法嗎!我方保險為乙式
已過提告期限...妳就算提告...法院也不會受理
對方用的伎倆...在訴訟中常看到..正所謂兵不厭詐
soone86 wrote:
我方開車閃紅與對方閃...(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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