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向!!不遵行車方向~~檢舉人需自行附上違規法條~條例~~~~~~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者。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者。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者。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者。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者。六、駕車行駛人行道者。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者。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者。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或兩線均為幹線道或支線道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者。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者。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者。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者。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者。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者。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者。aqua1018 wrote:請教一下,影片中的...(恕刪)
下面的條文有些難以釐清,該用哪一條來檢舉呢?有些擔心因為附上不適合的違規法條導致證據不足,最後無法成案!!第45條第1款 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小型車900元 記違規點數一點第45條第3款 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小型車900元 記違規點數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