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17年的老車被撞,求償困難;請益大家....

A方:有照.無酒駕.125機車.人有受傷

B方:有照.無酒駕.17年老車.人無受傷(行車紀錄器佐證)

交通事件裁決處:A方~未減速慢行且駛入對向來車道為肇事原因

:B方~無肇事原因


事發至今已過4個多月,調解會開過一次雙方無法有共識.

A方:B方受損車輛開至他所認識的民間保養廠修理(不願金錢賠償)

B方:損害賠償 原廠修理(調解會時以附原廠估價表)+代步費(車輛進廠修理時幼兒園小朋友上課下課的計程車資)

到今日01上發文為止,A方電話拒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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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現在想用...

民法第213條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小弟可以跟對方求償自損害發生時起原廠估價表的費用,加給利息嗎??)


民法第214 條
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調解會時以附原廠估價表,這樣算相當期限催告嗎??還是小弟要發存證信函才算相當期限催告??)


鈑烤的東西一份錢一分貨(拿雞排比牛排...都是肉排啊 = ="")
無端被撞還得吞下無保障的鈑烤+副廠件....法律是否能對此玩劣之徒為之教育??

懇請有緣的版友網眾提點小弟~

謝謝.
文章關鍵字

星月夜 wrote:
B方:有照.無酒駕.17年老車.人無受傷(行車紀錄器佐證)...(恕刪)

17年的車,對方也願意幫你復原
你真要搞到上法院也是你的權益
到時判決下來傻眼,跟你想的不同,後悔也來不及
17年車全損殘值也沒多少錢,你沒保車體險原廠也會大小眼

上法院花時間搞到最後只賠你2元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1106/35418102

星月夜 wrote:
A方:有照.無酒駕...(恕刪)

A方:B方受損車輛開至他所認識的民間保養廠修理(不願金錢賠償)

你不會開去原廠受損全部要求換新~讓他在賠個痛快
其實用民法213條就可以了,利息當然是絕對要算進去的,而第214條的意思是樓主跟對方提出多久以內要完成修復或清償費用,這個時間叫做「相當期限催告」,如果樓主只是出示單據但是沒有跟對方說要多久時間內清償就不算訂定相當期限,而調解會是有法律約束效力的,在調解會上提出當然就算正式提出(重點在於有沒有約定期限),用存證信函只是正式告知且有得查而已,其實不具法律約束力。

建議樓主如果有第二次調解,在調解會上跟對方把金額跟時間約定好(如果沒有第二次調解就用存證信函),等時間快到的前一週就再用存證信函做再次催告,記得要強調不還錢就走民事求償,時間到了對方還不理才上法院。
天知地知.妳知我知

touchboxs wrote:
17年的車,對方也...(恕刪)


老車的殘值問題確實是樓主要考慮的~~~
天知地知.妳知我知

smoky6996 wrote:
開去原廠受損全部要求換新~讓他在賠個痛快...(恕刪)


這是舊損賠新…會被法院認定為不當得利喔
天知地知.妳知我知
不要提出賠償數字 直接請求復原 原廠就原廠 不接受副廠料件 就不會有折舊問題了

老婆是對的 wrote:
不要提出賠償數字 ...(恕刪)

已經有人提出來囉~
以舊換新是屬於不當得利。

去一般第三方保養廠修就好了,
老車若堅持上原廠,只會導致和解無期。
上法院更慘,賠更少。
老車都會斤斤計較原廠太貴技術又不好,東西都換整組沒在修的
去外廠便宜又方便,打好關係還能一些殺必數
也不願意保個險,因老車殘值保險太不划算

倒是發生對方賠償的事故就會堅持回原廠了。
17年的老車
既然對方要求到認識的民間保養廠負責修理
為何不接受?

17年的老車
殘值有限
樓主堅持回原廠
否則上法院
以一個路過的鄉民第三者來看
是自找麻煩
更何況對方還有受傷

大事化小
小事化無
退一步海闊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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