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交通部 102.03.28. 交路字第1020006174號函:
違反本條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

不過我這個案件結案日距離檢舉日已經過了一年又6個月了,警察竟然又可以舉發?

是這位承辦員警神通廣大可以不甩交通部的公文?

有沒有人可以解釋這是怎麼一回事?



警察舉發違規案件的時限?


警察舉發違規案件的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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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申訴
donnyjohn0704 wrote:
依照交通部 102....(恕刪)

donnyjohn0704 wrote:
依照交通部 102....(恕刪)


這是補寄通知給你

因為以前有些分局非常不認真

幾乎不回覆給檢舉者

(有舉發也不會回覆,沒舉發吃掉當然更不會回覆)

後來今年換了一些主管

(例如:搜尋開罰單被砍的新聞,就有新上任的交通大隊長)

因此由新北市檢舉系統的檢舉案

就開始將一年前、半年前的案子都補回覆

所以別緊張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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