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交通部 102.03.28. 交路字第1020006174號函:違反本條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不過我這個案件結案日距離檢舉日已經過了一年又6個月了,警察竟然又可以舉發?是這位承辦員警神通廣大可以不甩交通部的公文?有沒有人可以解釋這是怎麼一回事?
donnyjohn0704 wrote:依照交通部 102....(恕刪) 這是補寄通知給你因為以前有些分局非常不認真幾乎不回覆給檢舉者(有舉發也不會回覆,沒舉發吃掉當然更不會回覆)後來今年換了一些主管(例如:搜尋開罰單被砍的新聞,就有新上任的交通大隊長)因此由新北市檢舉系統的檢舉案就開始將一年前、半年前的案子都補回覆所以別緊張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