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_2_0 wrote:我只看到0:20先...(恕刪) 你的看法應該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2條一之10: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這是20160828中正一交通分隊長的觀點原因是避免內環車繞不出圓環,但本案不同,1條文規定為行"經",係指肇事車輛為"經過"進行中,並未在將至之路口轉出,而欲於次一,或次二出口轉出,自然應讓較早進入圓環,且為內側車道即刻轉出之車輛先行2本案錄影第15秒,直行綠燈尚未轉成黃燈,也就是左方路口,至少必須等待四秒後,該路口轉為綠燈後,始有該路口車輛之路權,但碰撞點為錄影第17~18秒,顯然被錄影車輛落後於錄影車輛進入圓環,不適用102條一之10,除非被錄影車輛闖紅燈,並且速度超快
毫無疑問是右方車負全部肇責,若主張是圓環,一個是圓環內圈車,一個外圈車,若主張不是圓環,一個是內線直行,一個是外線左轉,如果想凹右線車也是直行,只是想變換車道,一個是原車道車,一個是變換車道車.實在找不到右方車任何有利之處,即然想左轉,內線走的好好的,何苦轉彎前去換到外線.
因為中間車道不管是往右或是左都合理但是左邊的車輛卻是要往右前方道路,但是卻行駛左線車道,不合理所以應該是他切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為主因拍攝者不管是主張他要往右前還是左前車道,他都不需要切換車道,只要直行就好了因為直行車路權比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