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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 wrote:
如題看到警察並排停車...(恕刪)

非執勤,就檢舉咯

宇** wrote:
如題看到警察並排停...(恕刪)


不會 警察也是要吃飯的 自己也是偶爾會違規 沒必要做個高道德的正義魔人

宇** wrote:
如題看到警察並排停...(恕刪)


快七點了,也忙到現在吃晚餐就稍微體諒一下吧!

ekin1982 wrote:
不會 警察也是要吃...(恕刪)

可是今天假如換成一般老百姓他們會體諒你嗎? 還不是照開單
宇** wrote:
如題看到警察並排停...(恕刪)

應該罰不到,屬於臨時停車且未超過三分鐘(你也沒計時三分鐘,煞車燈亮代表駕駛在車上,三分鐘到前移動一下車輛就好)

東森新聞雲

7月1日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措施上路,其中併排停車的罰緩額度提高為雙倍,將達2400元,希望民眾不要違規併排,導致佔去一個車位,影響用路人權益,也可能引發車禍。值得注意的是,以往民眾都認為只要人在車上併排一下沒關係,但警政署交通科長劉振安指出,只要超過3分鐘就能取締。
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措施中,增訂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2,400元罰鍰」。主要是因為許多駕駛人為求方便,經常占用車道恣意併排停車,導致機車騎士行駛時必須偏向外側車道(或快車道)閃避,而提高發生交通事故的風險。
因此,將違規併排停車罰鍰額度提高為雙倍,處新臺幣2,400元罰鍰,以提高遏阻效果。劉振安指出,併排停車若車主在車上會先勸離,但只要違規行為超過3分鐘就可取締開罰,若車主不在車上,則可馬上取締,不需要等違規行為超過3分鐘。
目前併排停車舉發要件,須符合「停車」定義且有併排停放車輛的行為,將依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4款舉發,機車處新臺幣500元、4輪以上汽車處罰600元。「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而不立即行駛」。「臨時停車」則指「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警察比你精的勒
才懶得鳥他們哩__________
積非成是的觀念不改,台灣永遠都不會進步。身為執法者,這麼做很不該,之前過馬路一個騎機車的警察等紅燈就停在斑馬線,後面的汽車有樣學樣也超越停止線,自己都做不好了還能要求別人嗎?
ekin1982 wrote:
不會 警察也是要吃飯的 自己也是偶爾會違規 沒必要做個高道德的正義魔人


skyline77325 wrote:
可是今天假如換成一般老百姓他們會體諒你嗎? 還不是照開單


警察跟民眾併排買便當都是人之常情,守法的人都是正義魔人。
s大不要擔心,警察很體諒民眾的,他們幾乎不會開併排停車的單子

有開的都是正義魔人檢舉的。

mx3000 wrote:
應該罰不到,屬於臨時...(恕刪)


第55條(違規臨時停車之處罰與例外)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外線-給慢車走, 中線-依速限行駛跟上車流, 內線-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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