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前陣子車停路邊(人在朋友家),白線內但未緊靠右側(如圖),然後被酒駕機車從後方直接撞上,對方受傷住院,我方車損,現在在調解委員會調解(對方有找民代調解,我方保險公司出險),對方要求保險公司賠償醫藥費,然後他再自行賠償我方車損修理費;但保險公司認為初判表明顯是維護他方,認為被寫違規停車,有點是想靠此卡油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認為該案第三人不賠,最多賠強制險),基本上我們賠償金額是小,但不想被卡油,該我們的責任我們承擔。

圖傷眼報歉,我們原本想法是對方全賠車損,他申請強制險理賠,就給他和解,他酒駕比較要和解書吧,我們只是怕跑法院麻煩,但如果真的去關說要卡油(他想保險公司多賠點,以捕車損費),就不太爽了。
文章關鍵字
法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多長距離算不緊靠道路右側?
行政命令的數據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11 條
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
。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六十公分,但大型車不
得逾一公尺,在單行道左側臨時停車時,比照辦理。

初判表是處理事故的警方依照現場狀況量測繪製
並非對造要求
警方就照著寫
如果對於初判表不服
可以申請鑑定
法院一般會以鑑定結果來認定
卡油保險公司?想太多了
保險公司不是吃素的
保險理賠不夠的部分
侵權行為人得自己掏錢賠

曉得 wrote:
法源道路交通管理處...(恕刪)


另外還要加上,白線的定義可能比較好!

.15公分寬的白實線可停車,但不可壓線。
.10公分的白實線為快慢車分隔線,不得停車。

要確認圖中的白線寬度是否是可以停車的白實線!!


asd8756 wrote:
家人前陣子車停路邊(人在朋友家)

曉得 wrote:
多長距離算不緊靠道路右側?
行政命令的數據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1 條
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
。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六十公分,但大型車不
得逾一公尺,在單行道左側臨時停車時,比照辦理。

人不在車上,要用第112條的規定
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
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在單行道左側停車
時,比照辦理。
只要不是紅黃線,車子有緊靠40公分就是合法,跟白線10公分15公分無關,不要再誤導了,沒有一條法律規定白線15公分外可停,10公分外不可停。

fireblade0922 wrote:
只要不是紅黃線,車子有緊靠40公分就是合法,跟白線10公分15公分無關,不要再誤導了,沒有一條法律規定白線15公分外可停,10公分外不可停。(恕刪)



是我理解錯 還是警察是錯的?

15 公分寬的白線叫做"道路邊線",線外可停車....10公分寬的白線叫做"車道線",線外...不可停車....
依據道路交通規則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第2項:「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及第56條第1款第5項:「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規定車輛所停的位置如在『供車輛行駛道路白線(車道線)內或跨白線』均為違規。
依據交通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9條第1款,第183條,第190條等規定,設於路側之白實線,係作為車輛停放線使用,或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路面邊線。
此外,依據同規則之第149條第1款,第168條,第169條等規定,設於路側者之黃實線及紅實線,係為禁止停車線與禁止臨時停車線,用以規範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與停車之行為。
汽車駕駛人若違規停車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56條之規定辦理。

以上擷取自 (台南市警察局)

wvsslin wrote:
是我理解錯 還是警...(恕刪)

您既然都可以查到南市警局的文章,也可以查查看道安規則、標誌、線、號誌規則,
有的警局對於交通法例也不是很確定就回覆給民眾。
另外有些停車格並不是劃在路肩外,其實都是佔用車道;有些路段雖然沒有劃紅線,但有劃分向線,那這些路邊停車是不是也都暫用車道。
fireblade0922 wrote:
另外有些停車格並不是劃在路肩外,其實都是佔用車道;有些路段雖然沒有劃紅線,但有劃分向線,那這些路邊停車是不是也都暫用車道

有停車格 照停車格停當然沒問題

沒停車格的話 停路肩沒問題

如果佔用車道/慢車道就不一定了...

fireblade0922 wrote:
您既然都可以查到南市警局的文章,也可以查查看道安規則、標誌、線、號誌規則,有的警局對於交通法例也不是很確定就回覆給民眾。另外有些停車格並不是劃在路肩外,其實都是佔用車道;有些路段雖然沒有劃紅線,但有劃分向線,那這些路邊停車是不是也都暫用車道。(恕刪)


警察說的不一定是對的呀! 但是,警察都已經給出相關的規定了,就不能說是錯的,難道不是?

前面回文已經PO了

依據交通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49條第1款: 標線依其型態原則上分類如下:
  一、線條
  以實線或虛線標繪於路面或緣石上,用以管制交通者,原則上 區分如下:
  (一)白虛線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同向車道或作為行車安全距離辨識線;設於路口者,用以引導車輛行進,或作為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界線,用以區隔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進範圍。
  (二)黃虛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
  (三)白實線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快慢車道或指示路面範圍;設於路口者,作為停止線;設於路側者,作為車輛停放線;設於同向分隔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同向車流。
  (四)黃實線設於路側者,用以禁止停車;設於中央分向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對向車流。
  (五)紅實線設於路側,用以禁止臨時停車。
  (六)雙白虛線設於路口者,作為未劃設行人穿越道時讓路線之停止線;設於路段中者,作為行車方向隨時間而改變之調撥車道線。
  (七)雙白實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八)雙黃實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雙向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九)黃虛線與黃實線並列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黃實線側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十)白虛線與白實線並列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白實線側禁止變換車道或跨越。
  二、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
  以單面或雙面圓形反光片標示道路上之彎道、 危險路段、路寬變化路段及路上有障礙物體,各依規定管制。
  三、圖形
  以長方形、菱形、倒三角形、網狀線、斜紋線、X型線、Y型 線、斑馬紋、枕木紋、箭頭等圖形劃設於路面上,各依規定管制交通。
  四、標字
  以文字或數字劃設於路面上,各依規定管制交通。
  前項第一款線條,得以路面標記設置成點實線或點虛線,形成點狀線表示之。
第183條: 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五公分,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及劃設有禁止停車線、禁止臨時停車線處或地面有人行道之路段得免設之。
第190條: 車輛停放線,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停放車輛之位置與範圍。
  本標線之線型為白實線,線寬十公分。但機車停放線劃設於非車道上者,得採用線寬五公分。


加贈 第183-1條: 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臨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並以六十公尺為原則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劃設本標線,距離人行道、路緣或車輛停放線應有二公尺以上之寬度。道路設有劃分島;其功能為劃分快慢車道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分隔島之兩側,與劃分島間隔至少十公分。


有沒有占用車道不是個人主觀認定,是以白線線寬來認定其功能!!!!
至於寬度都已經明列出來了!!

如果是停車格設計上有瑕疵,是不是要麻煩您另外開一棟樓把設計有瑕疵的停車格PO出來讓大家增長見識!!



詳細還是要看警方如何判定以及期盼訂標準
依法規範都有幾公分到幾公分的規範,必須看實際現場測量狀況來做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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