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線是可以靠自已創造的

生\小姐您好,您至本局網路線上服務系統檢舉交通違規1案,經轉交通組承辦人查處,經檢視所提供之影像,影像未有未依標線行駛之違規情形(右側車道並未禁駛),為避免爭議,於違規構成要件不足時,本件以不舉發為宜。

難怪我們的交通就是亂
更清楚的影像就不附了,看來只要不壓線就是 pass
文章關鍵字
"為避免爭議,於違規構成要件不足時,本件以不舉發為宜。"


答案你不是都寫出來了?
違規事項用錯了

可參考這一篇
wenyue wrote:
生\小姐您好,您至...(恕刪)

wenyue wrote:
生\小姐您好,您至...(恕刪)



是不是邱先生?
AKB濕吧 wrote:
是不是邱先生?...(恕刪)



不是喔!!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 交通組巡官 郭"

這根本是互推皮球,高公局說為了大車,國道警察說無明顯 難怪交通亂象一堆

wenyue wrote:
不是喔!!'國道公...(恕刪)



現在警察不知道幹什麼吃的

或許是民眾不知法條

只要檢舉法條有疑問,就不開罰,
但警察知道可以用那個正確的法條開罰



我禮拜一要直接打去給那位警察


不給補開單的話
直接投訴他
那位國道邱警察
真的很混
開單給4輪超難
開單給2輪必定開
所以壓不壓線
看輪子數量拉
如果要改變檢舉違規法條

理論上
應該由你再重新檢舉一次

或者是
你依據「警方的回覆內容」回信給警方
告知你要改變的檢舉違規法條

畢竟
警方的開單關係到被檢舉人的權益
必須依法論法
一切都須按照法律程序走

你認為沒開單是警方失職
被檢舉人卻認為
隨意開單是警方失職

否則
將來若是搞到訴願、行政訴訟
警方又要被指責沒按照法定程序執行
從街景圖來看該衛星定位點確實是單一車道

請問樓主是否提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如果不是
可以用這條重新送件

當然警方有可能把單車道解釋成未劃分行車方向的道路
再來一次以不舉發為宜(還可以再打臉轄區承辦員一次)
不過警政署對此認為要由交通部路政司解釋單車道定義
不巧手上剛好有路政司解釋函打臉警方的說法
法規指的是單線車道
附上解釋函就可以再打臉轄區承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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