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能越快被犯人逃走的車越好。不然追的途中犯人出事,警察要賠慘,還有一堆輿論壓力……還不如被犯人逃跑或自己出事,犯人逃跑不用賠錢不用被告自己出事有勞健保、意外險、公傷假、撫卹金、紅包、表揚犯人出事的話呢?一輩子完蛋。
MARJORANA wrote:在台灣,能越快被犯人...(恕刪) +1貼個去年才發生的悲劇http://m.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60429/37187771/逃逸過程中撞死人則涉肇事致人於死亡逃逸罪,可處七年以下徒刑。看到路邊警察追車還是閃遠點,路人被撞死的話,犯人頂多+7年,合併執行加緩刑啥的不知道還剩幾年。這種敢跑給警車追的,家屬打民事訴訟應該是找自己麻煩罷了...如果我是警察知道追車會有這種風險,才不想增加任何讓一個家庭破碎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