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為右前大燈位置撞上家人車子的右後方車燈,當下通知警察及雙方保險員(都是富邦)到場處理,因路口沒有監視器,家人沒有後行車記錄器、計程車堅稱他是直行擁有絕對路權,當時兩名富邦人員到場時,家人方的保險員稱呼對方保險員「大哥」,並聽到計程車方的保險員告知我方保險員「你應該知道怎麼處理吧?」 等話語
事發一個月後,今天家人接獲通知,富邦產險保險員告知:「當下雙方都有通知保險員到場,所以警方判定雙方為「有意願和解」,沒帶雙方回警局做筆錄,所以沒有筆錄和初判表、富邦自行判斷計程車擁有絕對路權,故主動從家人的保險出險賠償對方全額維修費」
聽完後有幾點很疑惑 ...
一、只要沒帶回警局,就沒有筆錄,也無法申請初判表嗎?那警方到場所做的紀錄為何用?
二、已請家人近日到警局詢問是否有初判表,若初判表表明肇事主因非我方,該如何向保險公司申訴或拒絕賠償對方?
三、家人的車靠右停靠在路邊紅線上準備駛出,右後方被計程車右前方撞上,計程車如果不是靠著路邊紅線行駛,就應該是剛從路口右轉過來,但計程車方堅稱自己直行擁有絕對路權,但又沒有監視器可以佐證,是否有其他較好的處理方式呢?
四、上網查北市似乎採取絕對路權制?肇責比例沒有分攤嗎?
不知道是否有有經驗的大大可以解惑
感激不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