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看到這個權利?請問有達人可以幫忙解釋,感謝。

看到這種國道公路警察局的答覆,真的要自求多福。擺明就是要民眾裝設多方位鏡頭行車紀錄器以求自保,免得到時候出事,自認倒楣。
其中回覆"囿於拍攝角度,無法明確判定該車有未使用方向燈之情事"。使用方向燈的目的是要提醒警示前後方向及左右車輛,要變換車道嗎?Volvo的駕駛都硬強行插入我在行駛的車道,而且我跟前車的安全距離已經是台車1車的距離以上,我的行車紀錄器視角已經明顯拍到沒使用方向燈的事實,(他要擠進我的前方,不是要使用方向燈提醒我嗎?),莫名其妙突然竄出強行擠入,況且他行駛路肩,他的權利比我正常車道還優先?要我讓他???這是甚麼道理。其中我檢舉3項,第三項也沒說明成立與否?這是員警的問題還是我描述的問題?
總而言之,只能自求多福。
因為第一次發言,不曉得如何上傳影片,礙於檔案太大,無法全部上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