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警官們務必要重視此違規行為,短短一段路可以違規這麼多,已成惡意習慣,不知已經危害多少用路人,請明察,謝謝。
已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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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共計:
轉彎未打方向燈:2次
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5次
橫跨雙白線行駛:3次
清單如下:
1.國道三號下閘道往大武崙工業區標準處左轉彎未打方向燈。



2.基金一路110-24號附近(建全汽車招牌)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



3.基金一路110-87號附近(瑞益汽車招牌處)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及變換車道壓雙白線。



4.基金一路116-1號附近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及變換車道壓雙白線。



5.基金一路118號附近(犬貓屋動物醫院招牌處)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



6.基金一路168號附近(金和昌珠寶銀樓招牌處)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及橫跨雙白線行駛。



7.基金一路260-1號附近(大武崙麥當勞招牌處)右轉彎未打方向燈。



相關法規如下:
1.變換車道、轉彎不打方向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8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2.關於「跨越雙白線變換車道」之違規案件之裁處,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裁處。(交通部75.09.01. 交路字第
一九五六七號函)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五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爭道及不避讓)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