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條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四、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
yogikimo wrote:前幾天早上在汐五高...(恕刪) 有明顯違規絕對可以開罰如二樓條例但是先別管違規車號等等問題如果他急煞你車頭碰到他,你失控你行車記錄器這樣能看嗎?能拍上用場嗎?會不會當機,剛好沒錄到換一台吧而且別對現在的行車記錄器太大期望最好的能拍到車號是在五米內不管在好的都一樣只要在兩旁車道或是轉彎或是動態下,整個爆爛國道這樣跟車有風險所以五米內拍到車號就拉開安全距離我現在開車就是讓讓出陷阱給對方跳高速公路很多人渣這我檢舉起來超爽謝謝國道警察
对方的确没有抱持安全車距,应该驶向更前方再打灯示意!至于版主,要嘛开快一点封门,要嘛就慢一点让人!干嘛硬要坚持呢?自己危险啊!我开车能快就快,改慢就慢,但是,遇到这样,我的处理方式是,主动化解危险!最好的方法就是慢慢拉开距离,让他。不会坚持谁对谁错!没意义的,出了问题,即使自己完全无责,也是让费自己生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