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應學習德國的道安駕駛觀念-各車道車速分流

在台灣高速公路應該要這樣分流速度

內車道-保持最高時速100~110KM
中車道-維持90~100KM
外車道或第2外車道-僅於70~90KM
最外車道(下交流道用)-低於60KM


當你前方無車,在內車道時速低於100,必須要退回中車道,高速行駛時,後方有加速接近時,也同時退回中車道尊重禮讓 
當你前方無車,在中車道時速低於90,必須要退回中車道,高速行駛時,後方有加速接近時,也同時退回外車道尊重禮讓 

大客車最高行駛100KM,禁止內車道之外,僅限中車道超外車道車流

來看看德國高速公路的正確道安駕駛觀念

德國高速公路.機車VS大巴士

德國無速限速高速公路及部份限速路段

BMW M5 高速公路 314km/h

自己最好最正確的道路安全駕駛觀念遠勝於他人
主要是台灣人守法性的不足,
不注意前車動態,不保持安全車距,任意變換車道等人為因素往往是車禍的主因。

fffmp666 wrote:
在台灣高速公路應該...(恕刪)


你要不要建議修法?

先去修法才有辦法改善駕駛的觀念
德國並非以絕對車速多少公里區分車道, 那是強國, 並非德國!
fffmp666 wrote:
在台灣高速公路應該要這樣分流速度

內車道-保持最高時速100~110KM
中車道-維持90~100KM
外車道或第2外車道-僅於70~90KM
最外車道(下交流道用)-低於60KM
...(恕刪)

我國法規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 相對車速(比右邊的車快) 來區分車道
本來就有分流速度! 但這個速度不是只有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還有相對車速(比右邊快) !

現行法規 高管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就是標誌!並非無設置者。 其車道之使用,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寫在前面
這句話是說 : 其車道之使用, 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但『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是標誌!是無設置者!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或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 法規就把它們搬到 外側車道
但外側車道速限仍然是 60-110 , 110 的車仍然可以行駛!
要離開外側車道? 利用中線車道必須是 暫時 及 超越前車

超越前車 是 超越外側車道前車, 『相對車速』要高於前車 , 不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

高管規則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是法規劃出超車道(範圍)在那裏? 於內/中/外三個車道當中(橫向路權 ←內/中/外 →),超車(『相對車速』比中線快),被法律分配去使用內側車道!
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時序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當『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成立時, 劃出路權前後行駛的長度(法規給予之縱向路權 ↑ ↓前後長度多少的內側車道!)
這是一種可變速限! 機動速限! 隨車流密度Density(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機動改變速限!
8-1-3但書,○○狀況下((條件):不堵塞,有55m車距) → 最高速限(適用那一面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內側車道之速限!)
8-1-3但書就是可變速限! 機動速限,更換速限的意思! 差別是寫於法規, 沒有用燈號顯示!

內側車道不是非"最高速限"不可
內側車道速限多少? 要看當時的車流量(堵塞?或不堵塞?,有無55m車距?)
因為"最高速限"是有條件的! 依高管規則6, 前方必須有55m車距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沒塞在一起! 就是有符合該速限之足夠車距!
有55m才能換速限,換成最高速限!(高管規則8-1-3但書)
沒有55m車距, 只能回到原速限(高管規則5)


fffmp666 wrote:
當你前方無車,在內車道時速低於100,必須要退回中車道,高速行駛時,後方有加速接近時,也同時退回中車道尊重禮讓 
當你前方無車,在中車道時速低於90,必須要退回中車道,高速行駛時,後方有加速接近時,也同時退回外車道尊重禮讓 
...(恕刪)

高管規則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非超車(併駛/比中線慢/前方無車可超)! 都是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不是車速多少公里離開, 多少公里不離開

高管規則8-1-1: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非暫時利用, 非超越前車, 並無中線車道路權, 都是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不是車速多少公里離開, 多少公里不離開

fffmp666 wrote:
大客車最高行駛100KM,禁止內車道之外,僅限中車道超外車道車流


高管規則8-1-2: 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本來就是這樣


fffmp666 wrote:
來看看德國高速公路的正確道安駕駛觀念

德國高速公路.機車VS大巴士


德國也是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的簽約國,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機車 大巴士 都是汽車, 車種的路權是相同的

機車也屬於法規當中的汽車


fffmp666 wrote:
德國無速限速高速公路及部份限速路段

這段路是 A5 (和A3交會) 的路段 ,應該是Frankfurt 往 Koln 的方向
這是 很繁忙的路段 , 無速限的路段不多
德國是可變速限/機動速限 , 『速限』早上/下午不一樣, 也會只有 60 km/h


德國有速限, 有解除速限,有可變(機動)速限! 有內外車道差別速限! 想得到的速限它全部都有!
Autobahn 有像雪山隧道一樣的行控中心,有監視器和管制燈號, 當路況發生時, 可以機動調整速限, 機動開放或關閉車道或路肩.

燈號顯示的是機動速限, 目前是 100km/h , 但這不是固定值, 會變的
(而且路肩開放了!)

解除速限



其實, 降低速限可以容納更多車進來(因為安全車距縮小了!)
110km(55m)每公里16車 → 60km(30m)每公里28車 ,每公里多容納 12 台車
如果分段機動調整, 就能拉出車距, 讓車流不要堵死

這是英國 M25 ,塞車了, 反而降低速限(這是燈號隨時機動改變速限)

因為要拉開車距(安全車距 ←→ 車速)

前方提高速限, 拉開車距


德國並非以絕對車速多少公里區分車道, 那是強國, 並非德國
內外車道差別速限, 在都會區施行,是為了防止車流擾動

這是在交流道附近做一個速度分流, 不要擾動到,只為了通過這個路段, 並不會上/下交流道的車

fffmp666 wrote:
BMW M5 高速公路 314km/h
自己最好最正確的道路安全駕駛觀念遠勝於他人

這是 22 分鐘的版本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Or7u3SLrA4c
在12:40
通過一個指示牌樓, 上面寫著紅字 120
這就是速限 , 三個車道都適用
這是燈號顯示的, 這個就是可變速限, 這種燈號,也可以顯示"解除速限"標誌或其它的數字
彈性很大
後面應該有一處 "解除速限" , 可是影片被剪掉了

前面的車並不是看到這台車自動讓開, 不是,是不超車了, 路權喪失, 所以自動離開
如果是正在超車,或無安全車距, M5 是不是降速下來,等候前車超車

但是速限 30km 的路段, 所有的車就是 30km
此處速限30km, 每台車就都是30km慢慢排隊, 沒有人按喇叭摧


德國是最重視路權 Vorfahrtsregeln
德國StVO
I.Allgemeine Verkehrsregeln
§ 2 Straßenbenutzung durch Fahrzeuge
(1) Fahrzeuge müssen die Fahrbahnen benutzen, von zwei Fahrbahnen die rechte.車輛必須使用雙向的右側車道
Seitenstreifen sind nicht Bestandteil der Fahrbahn.路肩不是車道
(2)Es ist möglichst weit rechts zu fahren, 行車儘可能靠右............................

StVO § 5 Überholen
1) Es ist links zu überholen. 超車必須走左邊(links)
(這是不往右的例外, 但例外結束, 就必須回到往右 )
刑法§ 315c StGB - Gefährdung des Straßenverkehrs 有"危險駕駛"的規定
錯誤的超車可以為輕罪,受到懲罰,也可能是刑事罪行(§315C條第1款第2號),“刑法”)

為何要回到原車道? 因為要填滿外車道的空間, 讓每一公尺外車道的道路空間都被利用到!
這是英國M20, 外車道佇列,一台接一台 , 卻無車進入內車道? 因為無超車必要! 車輛密度沒這麼高!

因為 110km (16車/km車距55m),每公里可以 容納 16 台車, 每公里密度16車時, 不會有車開上內車道, 會一列排在外車道
有第17台車 擠進來(17車/km車距53m), 車距縮小就必然降速低於110km/h! 這第17台車就因車距縮小進入內車道超車!
這16台車在同一個車道上 (車距55m)
(行車儘量靠邊(往路肩方向) 是 聯合國道路公約 的規定, 歐盟都是簽約國家

台灣因為 不執法(車道路權規定), 讓16台車散在二個車道上
如果這16台車,同樣以車距55m分散在二個車道,交叉置放在二個車道上,同一個車道車距拉長為110m,但內側車和中線車的車距還是55m, 這樣的車距是無法超車的, 這第17台車無法在1km之內這種車距之間穿梭, 會被擠出這一公里之外
比起同一個車道放16台車, 二個車道交叉放置16台車, 車流量就降低了

如果超車後都回到中線車道,填滿中線閒置無車空間,16台車排成一列,每台車都可以110km/h, 而且第17台車可以進來, 道路空間能得到最好的利用!
並不是誰快就往內衝? 那是為了超車, 超車完就要回到右邊
影片中 M5 前方的車是不是超車完就離開!
跟在後面的 M5 是不是降速下來,等候前車超車

這還是基於"路權"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後車才能取得路權。所以後車M5只能保持安全車距跟車。
但若前車沒有在超車, 前方(路權範圍內)無車可超? 則前車喪失路權,必須離開!所以前車就離開了! 路權屬於後車 M5


StVO§ 7 Benutzung von Fahrstreifen durch Kraftfahrzeuge 當然還有例外條款
(2) Ist der Verkehr so dicht, dass sich auf den Fahrstreifen für eine Richtung Fahrzeugschlangen gebildet haben, darf rechts schneller als links gefahren werden.
若車流佇列了, 右線車速可以高於左線



fffmp666 wrote:
內車道-保持最高時速100~110KM
中車道-維持90~100KM
外車道或第2外車道-僅於70~90KM
最外車道(下交流道用)-低於60KM

嫌超速罰單太少嗎?
搞到開中線還不能到110KM,少出歪主意了。
慢速小客車請集中在內側車道。
慢速大客貨車請集中在外車道。

井水不犯河水。大車不嚇小車。

要超車的,請從中線車道超。

這樣最適合台灣。
一味學別國,只會四不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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