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代PO
事情是這樣的!
小弟我9月發生車禍(我:機車。對方:汽車),初判表 我方:無發現肇事原因、對方:未注意左右來車與打方向燈。
然後和解不成,現在走提告過失傷害。
我拿著三聯單、驗傷單、調解不成立單、初判表。剛剛去交通隊了解提告程序,警方跟我說:現在有兩條路可以選。
一、由警方幫你提出告訴,但這沒有法律強制力,所以對方愛來不來都可以。處理也會比較久一點。(我完全聽不懂為什麼會沒強制力,不是都提告過失傷害了?)
二、由你自己去法院提告過失傷害,這具有強制力,兩次不到就通緝對方,而且處理比較快。
現在問題來了,為什麼由警方提出告訴卻沒有強制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