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園散步時,常看到有人騎機車上到公園人行道或停在公園內,但是我不知道是否已經違規:
1.騎機車騎上公園人行道,這部分我檢舉過,也都能成案,很明顯違規。
2.機車停在公園人行道,人不在車上。這不知道是否違規
3.機車停在公園人行道,人坐在車上,可能是放著讓狗自己去尿尿。這不知道是否違規
請問在公園停車是否能檢舉??
老實說要看地方
目前查得到有處罰規定的有台北市,台中市跟台南市
都不是警察局權責範圍
其他地方不清楚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公園、綠地及廣場內不得有『未經許可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之行為,違者將被裁處新臺幣1200元至6000元罰鍰

台中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經行政院於106年7月3日核定,於7月6日正式公布實施。新增第45條規定,汽機車在公園及園道範圍內違規停放車輛,除開罰1200元至6000元以下罰鍰外,建設局得洽請市府交通局、警察局、環保局移置保管

臺南市公園綠地管理自治條例第九條
公園、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五、未經許可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
第十四條 違反第九條第五款至第十三款規定之一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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