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妹新車剛牽一個月,今早在高速公路下閘道時因為前面塞車,車子在完全靜止的狀態下,後方車輛猛力的撞上來,後保桿撞裂了、後車廂關不起來,當下有報警,也把車子開去原廠修了,雙方都有保險,對方有保第三人跟車碰車,我本身當下是沒受傷,只是做完筆錄頭一直暈暈的,可能嚇到? 


更新:後腦勺連脖子的地方有點痛,決定睡一下,如果要看醫生,請問看什麼科合適呢?



 車廠是說保險公司會處理,但因為車禍請假處理(扣薪事假),車子送修了,今天是搭計程車回家,這兩部分可以向對方索賠嗎?


沒有要獅子大開口的意思,只是想確認這能不能請對方負擔?


謝謝大家
文章關鍵字

charlottehilton wrote:
我本身當下是沒受傷,只是做完筆錄頭一直暈暈的,可能嚇到?


趕快去醫院看看,可能有腦震盪

charlottehilton wrote:
小妹新車剛牽一個月...(恕刪)


請假扣薪跟交通費很難...
請問保險公司已看過確認,所以才進場修車的嗎?

charlottehilton wrote:
小妹新車剛牽一個月...(恕刪)


你請假的部分

請假事由要寫清楚

事假的薪水損失可以請求賠償

搭計程車上班的部分,理論上也會允許,因為計程車屬於大眾運輸工具
我看過理賠專員連全勤獎金都會算進去賠的


所以這部分你就不必擔心提出吧

當然對方保險願不願意理賠又是另外一回事了...至少有提出才有機會

骨科!

這要趕快去大醫院檢查,

還碰過被客戶莫名其妙罵了一星期,

等到真的清醒,

都忘記罵過我了!


但客戶家人都能證明,

客戶家人一直說抱歉!
既然對方有第三人責任險了,就不用去考慮對方能不能陪,

把所有妳自己認為想要對方理賠的項目列出來(就算不合理也可以列出來),包含單據影本通通交給對方保險公司,

他們的保險公司自己就會去評估能賠給你多少,對方保險人員有時也會教你補給他甚麼單據可以獲得較高的理賠,

如果到達妳自己內心的標準以上就算賺到,

如果低於妳的標準,就看妳要不要請對方自己貼差額。




記得都要請收據 ~

交通費合理使用沒問題,

連之後要去回診的交通費也可以報,記得要跟計程車要收據,

診斷證明書記得多請個2、3份,

方便日後當籌碼。







圖片來源 : google

6個月內有後遺症都可提出,

早和解、晚和解都有好處,

您可跟對方討論。

charlottehilton wrote:
小妹新車剛牽一個月...(恕刪)


記得不用使用健保

要用勞保

被保險人於上下班路途中發生事故可否請領職業傷害傷病給付?
資料來源:https://www.bli.gov.tw/sub.aspx?a=2yadWYP2DOo%3D

依照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及第18條規定:「被保險人於第4條、第9條、第10條、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1.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2.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3.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執照處分駕車。4.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5.闖越鐵路平交道。6.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7.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8.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9.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勞保被保險人如於保險生效期間因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以致受傷,符合上開規定,屬本保險之職業傷害,其因該次傷害以致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經住院或門診治療達四日以上者,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得自不能工作第四日起,請領職業傷害傷病給付。是故被保險人所患傷害如符合上開規定者,得檢具傷病診斷書正本洽請投保單位填具傷病給付申請書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蓋妥單位圖記、負責人、經辦人及被保險人印章(表格可至本局網站下載使用)於5年請求權時效內一併寄局辦理請領手續。惟如經本局審查,屬普通傷害者,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住院診療4日以上未取得原有薪資者,始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門診及在家療養期間不在給付範圍。


【說明】:
101年12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9771號令公布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條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101年12月21日起生效施行。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 1010140557號函示略以:

上開條文修正生效後發生之保險給付請求權,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其請求權時效為5年。
101年12月21日條文修正生效時,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尚未逾2年者,為保障請領人請領保險給付之權益,依修正後之規定,其請求權時效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01年12月21日條文修正生效前,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已逾2年未提出申請,或因罹於時效經本局核定不予給付者,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應依修正前之規定,其保險給付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別人笑我忒瘋癲,我笑他人看不穿;不見五陵豪傑墓,無花無酒鋤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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