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警察說可能形成肇事逃逸 求解 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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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察叫去做筆錄
給我看了我平常上學的路線
然後我與一台白色轎車有疑似擦撞
但我根本沒意識到我有A到它
跟平常一樣的閃車騎車
反正我就騎走了

警察說可能會形成肇逃 聽了就很緊張啊
這樣子 請問如果被開單了 會有案底或是其他相關問題嗎?
也不知道對方有什麼證據或是損傷
擔心會影響升學 求各位給個建議 或是 解說
文章關鍵字
肇事逃逸 不是開單罰錢那麼簡單
這是公訴罪 ,你可能會收到法院傳單
但不是說被告就有罪,還要調查審理才知道
有時候證據不足 就不起訴
若你確定沒有擦撞 就沒甚麼好擔心的
要有交通事故 才構成肇事逃逸
這年頭喜歡亂報警亂告的人很多

以後最好裝個行車紀錄器 自保
音浪太強~ 不晃會被撞到地上 !
警察涉嫌恐嚇,意圖引導二輪騎士作出不利於己的供詞

是否肇逃要由法官判定,如果真的沒感覺就要說沒感覺,如果說出「好像」、「可能」這類不確定的字眼被寫進筆錄,法官就會傾向「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你就要分擔肇責

對方交給保險公司處理的時候,就可以抓住這一點,要你修車費全賠

說不定根本就不是你,而是你前一台車去擦到,被擦撞的車主只是想找個倒楣鬼付他的修車費
apcdw55662152 wrote:
undefined...(恕刪)


沒有人受傷 只是單純的民事 根本不是公訴罪

頂多罰錢 跟 賠償 何況汽車要證明是樓主造成的車損才須賠償

民事訴訟是不會有案底的

肇事逃逸
可以參考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常見問題的說明:
https://police.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8D43510FCC9EE11C&sms=87415A8B9CE81B16&s=1D430DB05B3F0EB2

(一)有關「肇事逃逸」之主要罰則:
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如果沒有致人死傷,理論上是不適用刑法,但應該還是會有民事求償的問題。
不過如果對方駕駛因為你而緊急煞車,頭去撞到方向盤,那就有可能受傷,有去醫院驗傷,就有適用刑法的肇事逃逸,另外會有過失傷害的告訴。
所以如果有任何交通事故,還是要報警處理和和解,以免衍生後續許多問題。

apcdw55662152 wrote:
undefined...(恕刪)


如果你真的沒有A到.....那你在緊張什麼?

逕自駛離事故現場也稱為肇事逃逸, 不過這個只會吃一張罰單而已

.....然後...你真的沒A到嗎??還是輕輕刮到你覺得沒怎樣就走了?
apcdw55662152 wrote:
undefined被...(恕刪)

證據 證據 證據
現場有無錄音錄影舉發
無法舉證就會叫你
騎著“嫌疑犯”
去跟事主車輛比對
擦撞痕跡 高度 車漆 口述等等
警察應該寫的應該做的“SOP”
起不起訴不是警察的事
比對出來是不是肇逃
通常有個底
假設真的無碰撞到
對方要是硬著來
可能會有“誣告”之疑
希望這樣能夠幫上忙
假設真的只是擦到車殼 最多也只有財損...
但又無人死傷 或有他人車禍的因果關係 哪來肇事逃逸 ?
1.沒肇事逃逸的刑罰問題.
2.直接咬定沒撞到.除非警察能明確證明.
請問從事發當天到收到警察通知大約多久呢
我近期也有類似狀況,但感覺只是雙方碰觸一下下沒甚麼事
就繼續往前騎去上班了
不知會不會也突然收到警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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