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大好,小弟先前收到罰單,被開罰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告發照片如圖該路段為中和區南山路207號,由GOOGLE MAP 可知為雙向通行的巷子,實在不清楚所謂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的違規事實何在。想請版上各位前輩指點一下,是我有哪邊沒注意到而違規之處嗎,若沒有,那就考慮要來申訴了,謝謝大家!P.S 車款為 Honda Fit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眼瞎了,禁止汽車進...(恕刪) 平常都騎車少開車,還真的沒注意會有這種標誌,大哥您笑一笑就好,千萬別笑死。看您常路見不平檢舉違規,小的騎車時也偶爾會檢舉違規駕駛,只是真的頗麻煩。希望您能繼續堅持,維護台灣的用路品質,不然台灣三寶真的太多了
raymond81928 wrote:謝謝各位的說明第一...(恕刪) 其實如果是警察開單的話(非民眾檢舉)~原則上是不會亂開誣賴or陷害你的(必有因~必有據)~理論上乖乖去繳錢就好了~當然申訴是權益~常見有人申訴成功~不過往往不代表~申訴成功者沒有違規(例外有~但是很少)~只是因有行政瑕疵而撤銷(就是被申訴人抓到把柄而已)~
raymond81928 wrote:各位版大好,小弟先前...(恕刪) 若是禁行汽車也不應該這條應該是開 第60條第二項第三款第 60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遵行方向 意思應該是指 未靠道路右側行駛但開這條與樓主給的現況圖,也對不上第 45 條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若是駕車方向理應開 第39條 才對吧?第 39 條汽車駕駛人,不在未劃分標線道路之中央右側部分駕車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但單行道或依規定超車者,不在此限。以上供參考討論一下去申訴一下,不過價格都是900元 ..........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