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5981472 wrote:路口為閃黃燈 我為B...(恕刪) 毫無疑問,主要肇責在你對方如果有行車紀錄能證明反應時間不足的話還有可能是全責不要再用對方疑似超速當藉口,除非你有辦法提出證據PS.本次事件過後建議改搭大眾運輸工具連喇叭聲都會嚇一跳代表你轉彎都沒在注意後照鏡
035981472 wrote:路口為閃黃燈 我為B...(恕刪) 在同一個車道上的話大原則就是後車要與前車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同時在同一個車道上的話沒有所謂轉彎車要讓直行車的規定基本上前車應該很少會是主因,但也還是要看你有沒有觸犯94條的相關規定相關法規&公文交通部98.07.03.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書函主旨:有關臺端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 1項第 7款「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規定適用等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臺端98年 6月10日致本部箋函辦理。二、查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之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定有明文,同條第 1項第 7款「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之規定,應係適用不同行車方向或不同車道之行駛情形;至如汽車係於同一車道行駛,則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係應遵守同規則第 94條第 1項之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035981472 wrote:他沒保持安全距離我也...(恕刪) 你自己都說嚇到直接左轉....對方按喇叭也只是提醒不同車道你突然減速要請你注意後方有來車結果你直接左轉害人撞上還在那邊問對方是不是沒有保持安全距離如果你還是自認為沒有錯又何必上來問人?打方向燈可以忘記、走哪一條路可以忘記、吃飯領錢我看也可以忘記了別好奇為何我會這樣生氣,因為我也被類似你這種人害過....
035981472 wrote:路口為閃黃燈 我為B車因疏忽忘了打方向燈導致A車撞上那時候雙向單線道雙黃線 那時候騎在中間車速大概到路口慢慢減速因聽到後方喇叭聲嚇到直接左轉忘了打方向燈雙方都是機車想問這樣誰肇責大謝謝 光第一句,就是你錯了。第二句更是火上加油換個場景,你是A車,你一定又上來譙B車。我想大多數的a車駕駛人一定會很不爽B車。按個喇叭就嚇到,很接近三寶了。嚇倒還會自動違規??表示平時訓練還不夠好到可以保護自己還其他用路人駕駛觀念應該要加強複習。
樓主你都減速了又沒打方向燈後車當然會打算從你旁邊超車這種情況你在那邊質疑後車沒保持安全距離?所以只要你減速且沒打方向燈,大家都不能超越你,都要跟你保持距離,如果要超車,被你突然左尻擊落,就是沒保持安全距離的關係?而且我個人認為,方向燈沒什麼忘不忘的,習慣成自然有打方向燈習慣的根本每轉必打,你一定是常常不打方向燈啦,只是這次你把人擊落了才意識到自己沒打。不打方向燈又不懂得看清楚後方車況的,根本就是其他用路人的威脅,這種事故造成的傷害小則擦傷骨折,重則一輩子被毀了或是沒命,而肇事者只在那邊啊我嚇到啊我忘記打燈惹如果嚇到就會忘記打方向燈,以後上路記得先開雙黃燈,整路不要關,提醒後車注意前方有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