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罰單
但是時間不對 當時人已在公司(打卡證明)
照片也是用錄影截圖後製加上時間
於是,我想去派出所提告
因為時間是後製的 假如對方跟著你錄影 同路段不同地點 打上不同日期
那不就是在整人嗎??
目前打卡證明是7:25分 但是舉證照片卻是7:30分
且照片日期一看就是用編輯的
不知有沒有人提告成功過
PS:罰單還是會先繳
PS2:違規是沒錯 但是你後製時間爭議不也是很大嗎??
PS3:那就互相傷害吧
3t2700 wrote:
這種躲在陰溝裡的老鼠 就要出來見太陽了
呵呵呵,要到檢舉人這關偶看很難,搞不好員警查證疏忽就結案了...
偶最喜歡看違規達人(其實就是檢舉達人) 出來跳腳了
檢舉達人就是違規達人
違規達人就是檢舉達人
因此路上看到違規達人就檢舉,就有機會檢舉到檢舉達人
檢舉人應具備資料及注意事項:
一、真實姓名與聯絡地址。 (如有違規事實不明確時,需協助查證說明)
二、務請詳載違規行為發生之地點 (路段及門牌號碼 )、日期 (年月日)、時間 (時分) 。
三、違規事實之認定:
1. 如檢舉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顏色外,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宜需檢附攝取連續採證照片為憑俾免爭議。
2. 另係違規停車者,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應涵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 (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態)
四、拍攝角度應將違規車輛牌號及違規事實如係紅線停車、黃線停車、公車站牌 10 公尺內停車等,一併含括擷取入鏡,俾足以證明其違規行為。
五、相關交通違規證據資料 (如採證照片) 無法提供底片時,務請檢具兩份正本照片 (1 份供舉發使用,另 1份係列案備查用)
六、如係使用數位式照相機所拍攝之採證照片,應檢具原始檔案 (數位圖檔), 以確保拍攝日期、時間正確無訛,並請敘明違規之日期、時間(時分) 、地址等資料後,據以提出檢舉。
七、交通違規案件發生日期與檢舉日期相隔,請勿超過 7日(依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八、為落實貫徹轄區責任制,自 84年 8月 1日起本市交通秩序均移由本局各轄區分局依權責查處辦理,俾符合行政作業程序暨審慎查明違規事實之歸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