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之前發生車禍 事後初判表出來 (對方七成 我方三成) 親人因為骨裂休息10週(醫生診斷是要休養12週 但是親人個性老實覺得差不多快好就工作了 ) 我們如果要求對方全額賠償機車修復費用2萬7 和兩個半月的薪資約16萬 全部將近19萬 想說薪資部份滿高的就不要求精神賠償 請問這樣合理嗎?
bob19830922 wrote:您好 對方是汽車 ...(恕刪) 沒有看金額,只有看合不合理車損看收據、財損看收據、醫療費用看收據、薪資看請假證明及薪資條、看護費用看收據跟診斷證明(需註明專人看護)醫療往來交通費看收據,基本上有憑有據就沒有什麼好覺得金額高不高,只有合不合理!唯一只有精神賠償是自由心證的話說機車修2萬七(這個有時候會要求折舊),我建議乾脆加錢買新的修到27K的機車都快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