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與一台BMW擦撞到,它是在右轉車道,而我是在右轉車道要直行,那個路口要右轉燈亮才可以右轉,當下它已經有先右轉一點,然後我往左邊開一點,結果旁邊突然有一台車,距離沒抓好就擦撞到它的屁股,當下對方就把車開道旁邊,而我也停到對方前面,因為趕時間就沒報警,我就賠了3000給它,之後我們雙方就離開了,也沒留連絡方式,對方如果反悔去警局報案,我這樣算肇事逃逸嗎?
我行車記錄器有錄下擦撞後他先停到旁邊,我也有停車的影像記錄,也錄到合解完後他先開車離開的影像,這算有力的證據嗎?
跟他合解我也沒有任何書面或影像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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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r11932 wrote:
昨天在與一台BMW...(恕刪)


只要是沒報警,沒第三公權力方到場公證
都可以事後再告你肇逃!!

所以任何交通事故,都千萬不可以和解!!
有什麼事,一且都上法院,到法官面前說!!
當事人雙方現場和解,就不算肇事逃逸.
你有行車記錄器,證據算很足夠了.

對方提告的可能性太低.
因為提告就犯了誣告罪了.

就算没有和解,只要有留下聯絡資料,肇事逃逸就無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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