哀!大家在路上自己保重吧,人命不值錢!

已經多起因並排停車所造成的事故,中和一位女學生還因此賠了生命,政府也藉機大張旗鼓掃蕩公車站臨停,是只有公車站才會出人命是嗎?急煞加並排還符合勸導要件?!勸大家能買車就買車,不行就坐大眾運輸,別騎者肉包鐵和這些垃圾賭性命了!
哀!大家在路上自己保重吧,人命不值錢!

哀!大家在路上自己保重吧,人命不值錢!

處理結果: 不舉發: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勸導要件,免予舉發。
承辦員警: 松山分局
文章關鍵字
這個分局就是這麼誇張
環東大道也說是國道管轄因系統不同無法移送
去電交通警察大隊才說可以移送
結果移送給南港
2個月過去了沒有消息

m1594 wrote:
處理結果: 不舉發: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勸導要件,免予舉發。
承辦員警: 松山分局
"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

查了一下這條...

滿滿的對四輪的寬容...

四輪果然...
只要油箱加滿油,就沒有到不了的地方
m1594 wrote:
已經多起因並排停車所...(恕刪)


那就多點騎車技術多點經驗,人命值不值錢自己還是能掌控,不會騎車笨的跟頭豬一樣他的命當然不值錢,危害在眼前連迴避危害都不會只好用命去換經驗,老是怪別人也沒用,只會抱怨不會讓你變成會騎車

如果警察是全部違規都不管也就算了

但警察其實是柿子挑軟的吃
看起來有在抓有在做事
但有些店家的車不論停多久
車牌遮起來停在轉角處
也從來沒人管 台灣警察真的很棒
mandy yen wrote:
那就多點騎車技術多點...(恕刪)

騎車技術喔!從名流, 王牌, 追風到NSR, 應該是算學夠了,現在老了真的是膽小買重車的念頭也淡了,就讓年輕人去好好掌握騎車技術吧!我還是乖乖開我的汽車,這篇應該是勸世文不是抱怨文吧!
你是,民眾檢舉,根據的是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1 條,及衍生的
(2)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第21條,第22條,
第23條,第24條。
其中 (道7-1) 及 (裁罰第22條) 都有 ""...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截圖中那應該是10公分白實線,所以是快車道載客,
你用併排停車(道56-2)跟違規事實是不符的,要用(道55-1-1)或(道55-1-4)。

承辦結果用 (裁罰第12條) 回覆是答非所問的,
第12條裡 "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講的是警察他們
自己查察時的權宜,這跟你 (民眾檢舉) 沒有任何關係。

結論昰,
~承辦單位呼弄你,你被呼弄了。
~承辦單位法識不足,你也模糊。
~我的理解完全錯誤,自己丟臉。
不過,也沒什麼用,不舉發就不舉發,也不能怎樣,自己在外小心才是真的。

純粹好奇 wrote:
你是,民眾檢舉,根據...(恕刪)


大大好眼力,我當初的確不是用併排停車送件的,不過不重要了,這篇是要提醒大家,類似狀況在執法單位看來是小事,自己小心以外,多做善事靠老天保佑吧!
7樓正解
現在北市的檢舉系統,你選的項目如果與承辦人見解不同一律不舉發
建議在北市檢舉系統最好不要選違規項目,請選其他,然後這樣寫:

車號:XXX-XXX
違規時間:2018-08-16 16:48 (下午 4:48)
違規地點:南京東路5段46號前(西往東方向)光復北路與三民路之間
違規事實:該車於中線車道停車,乘客上車


務必清楚

純粹好奇 wrote:
你是,民眾檢舉,根據的是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1 條,及衍生的
(2)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第21條,第22條,
第23條,第24條。
其中 (道7-1) 及 (裁罰第22條) 都有 ""...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截圖中那應該是10公分白實線,所以是快車道載客,
你用併排停車(道56-2)跟違規事實是不符的,要用(道55-1-1)或(道55-1-4)。

承辦結果用 (裁罰第12條) 回覆是答非所問的,
第12條裡 "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講的是警察他們
自己查察時的權宜,這跟你 (民眾檢舉) 沒有任何關係。

結論昰,
~承辦單位呼弄你,你被呼弄了。
~承辦單位法識不足,你也模糊。
~我的理解完全錯誤,自己丟臉。
不過,也沒什麼用,不舉發就不舉發,也不能怎樣,自己在外小心才是真的。

m1594 wrote:
已經多起因並排停車...(恕刪)


這個是在快車道上臨時停車

不是並排停車


用錯誤的法條檢舉,有在盡責任的警察,會幫你改用合適的法條開單,不負責任的爛警察就直接跟你說不符合構成要件~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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