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處理結果: 不舉發: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勸導要件,免予舉發。
承辦員警: 松山分局
純粹好奇 wrote:
你是,民眾檢舉,根據的是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1 條,及衍生的
(2)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第21條,第22條,
第23條,第24條。
其中 (道7-1) 及 (裁罰第22條) 都有 ""...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截圖中那應該是10公分白實線,所以是快車道載客,
你用併排停車(道56-2)跟違規事實是不符的,要用(道55-1-1)或(道55-1-4)。
承辦結果用 (裁罰第12條) 回覆是答非所問的,
第12條裡 "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講的是警察他們
自己查察時的權宜,這跟你 (民眾檢舉) 沒有任何關係。
結論昰,
~承辦單位呼弄你,你被呼弄了。
~承辦單位法識不足,你也模糊。
~我的理解完全錯誤,自己丟臉。
不過,也沒什麼用,不舉發就不舉發,也不能怎樣,自己在外小心才是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