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我行駛在馬路上,無違規,突然有人衝出來我撞到了他(違規),當下雙方都沒有傷
但他堅持去醫院(自己開車去)當下也都說沒事,之後談賠償但後來賠償談不攏
他就到法院提告我過失傷害,法院根據他開的驗傷單 判了我過失傷害拘役40天易科罰金1000
我因為不服提起上訴,因為我覺得我應該無罪所以法官說甚麼問我要不要覆議 我也同意
想請問一下 現在遵守交通規則的怎麼感覺比不遵守的還要慘 過失傷害怎會判到這麼重
覆議是我還會開一次庭嗎? 會不會在判更重? 我只是安安分分的騎車而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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