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行經汽機車混合道路,是否不用看後照鏡注意後方有無來車就右轉嗎?
曉得 wrote:
很明顯的過失應注意...(恕刪)
同一所述事件如下
本人與曾X松車禍事故鑑定一案,屏澎區車鑑會通知雙方擬於民國108年1月16日上午11時進行雙方開會。但新埤鄉公所調解委員會亦通知雙方於民國108年1月16日上午9時進行車禍事故調解,本人將此情況致電詢問屏澎區車鑑會當日雙方要進行調解,無法到現場參加開會該如何是好,屏澎區車鑑會回覆本人說「那就以警察局所提供資料進行鑑定即可」,故本人於民國108年1月16日上午9時出席新埤鄉公所調解委員會,無法出席當天之屏澎區車鑑會開會。
結果卻於民國108年1月16日當天上午9時,只有我方到場,對方並未到調解委員會現場。經向新埤鄉公所調解委員會詢問說「是調解會黃委員及對方申請延期」,卻並未通知我方延期。然而,對方竟未出席調解委員會,卻跑到屏澎區車鑑會進行單一方之開會,致使車鑑報告只偏向對方之單方面辯論說詞而已,而且最後鑑定結果對方竟然變成毫無肇事責任。
另車鑑報告中,對方曾X松之警察局筆錄說詞為造假與監視錄影畫面事實不符,本人騎乘機車並非要超車,而是肇事這曾X松未打方向燈且未到路口直接切過來壓線,監視錄影畫面清楚看見肇事者曾X松車子右前角碰撞本人機車後方,致使本人摔車重大傷害(有診斷證明書),肇事者曾X松竟宣稱是本人撞他車子,仗持鑑定不公、扭曲事實之鑑定報告於調解委員會出言不遜公然侮辱、威脅本人要賠償20萬,結果曾X松當場被眾調解委員請出調解會場,不得再進入。
最後調解不成功,肇事者曾X松不願賠償,演變成進入司法提告。
另外致電屏澎區車鑑會時,詢問承辦人為何肇事方曾X松謊稱有打方向燈及未看後照鏡(監視錄影畫面可以證明)竟是毫無肇事責任,承辦人竟回答說【行經汽機車混合道路,汽車右轉時不需看後照鏡注意右側後方有無來車,即可逕行右轉】
反問承辦人那如你所說,本人住肇事地點附近,以後行經該汽機車混合道路,本人一概不需看後照鏡即可逕行右轉,發生事故時也是毫無肇事責任囉?
結果承辦人又改口說【那不行喔,還是要看後照鏡才可右轉】
請問各位大大,肇事者曾X松針如此毫無肇事責任嗎?
現在要告肇事者刑法過失傷害、民法損害賠償是否及於調解時公然侮辱罪(調解委員願意作證)是否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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