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劇再悲劇! 賓利車尾先被撞 又遭機車追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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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632940

想趁這個事件請問一下;

一般車輛故障停在路上,都應該在車後擺放三角錐;

如果車禍黑色車輛在上拖吊車之前,並沒有擺放三角錐,停在車道上且未開啟任何燈光,

被後方車輛撞到,這肇事責任應該怎麼算呢?

騎士好像有受傷呢0.0
『警方今天凌晨5時許,在車禍現場測繪交通事故圖時,騎機車的21歲何姓男子疑似未注意車前狀況,直接撞上因車禍停在路中等待拖吊車排除的賓利汽車,何男則是手腳擦挫傷。』

警方都已經在現場了,機車騎士還給他撞上去⋯⋯
還是這筆要算在警察頭上?
車輛車禍後停車道上
沒擺放警告標示
導致其他車輛撞擊還是有肇則的
騎士本身未注意車前狀況肇則較大吧......
至於賓利駕駛人在等拖吊車的這段時間
都沒想到去擺放警告標示??
你以為三角錐~三角簡易警示架是路邊雜草到處都有~

警察沒帶~車上沒有清晨5點你要去哪生一副

況且警方已在現場繪製狀況圖了~你還要沒長眼撞上來

說打燈的看一下~車子幾乎打橫~打燈的效用不大好嗎?

如果今天在紅綠燈前的不是事故處理中的賓利~

而是清晨穿黑衣出門的老人 你撞上來~說你安全帽防風鏡太黑

沒那個屁股就別吃瀉藥~沒那麼好視力就別蓋頭蓋臉騎車~

贊成讓騎士賠死

不覺得放三角錐有什麼關連.
不過看一下現場照片,事故點是賓利在前TOYOTA在後,要放三角錐也是TOYOTA的事情,
這台機車不知怎麼可以越過TOYOTA然後去撞賓利...??
而且現場警察正在繪事故圖呢.

機車撞上來對賓利車主可能是好事,
因為反正被撞了,但是多了一個人來幫忙分攤,以免TOYOTA車主賠不起.
看事情的角度別太狹隘
騎士本身就是有問題~~
但在雙方車禍後這段時間內
放警告標示本來就是車禍後其中一個處理步驟
以前也有類似車禍後
未放警示標示而有肇則的案例產生
今天你車禍後,車輛也沒警示燈
也沒放警示標示
當然有注意的其他駕駛人會繞過去
但就是可能會有這種沒注意車前狀況的撞上去
所以車禍後
用個車輛警示燈或是擺個警示牌
是正確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59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
或於移置前,未依規定在車輛前、後適當距離樹立車輛故障標誌或事後
不除去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機車騎士則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chobits8502 wrote:
你以為三角錐~三角簡...(恕刪)


怪了,汽車上路前就要先準備好三角錐放車上已備不時之需,這不是常識嗎?

沒有三角錐你開車上什麼路? 不會趁沒開車的時候去買一組放車上嗎?

沒帶三角錐上路,到時候要用沒有,路邊雜草找不到,怪我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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