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632940想趁這個事件請問一下;一般車輛故障停在路上,都應該在車後擺放三角錐;如果車禍黑色車輛在上拖吊車之前,並沒有擺放三角錐,停在車道上且未開啟任何燈光,被後方車輛撞到,這肇事責任應該怎麼算呢?騎士好像有受傷呢0.0
『警方今天凌晨5時許,在車禍現場測繪交通事故圖時,騎機車的21歲何姓男子疑似未注意車前狀況,直接撞上因車禍停在路中等待拖吊車排除的賓利汽車,何男則是手腳擦挫傷。』警方都已經在現場了,機車騎士還給他撞上去⋯⋯還是這筆要算在警察頭上?
你以為三角錐~三角簡易警示架是路邊雜草到處都有~警察沒帶~車上沒有清晨5點你要去哪生一副況且警方已在現場繪製狀況圖了~你還要沒長眼撞上來說打燈的看一下~車子幾乎打橫~打燈的效用不大好嗎?如果今天在紅綠燈前的不是事故處理中的賓利~而是清晨穿黑衣出門的老人 你撞上來~說你安全帽防風鏡太黑沒那個屁股就別吃瀉藥~沒那麼好視力就別蓋頭蓋臉騎車~贊成讓騎士賠死
不覺得放三角錐有什麼關連.不過看一下現場照片,事故點是賓利在前TOYOTA在後,要放三角錐也是TOYOTA的事情,這台機車不知怎麼可以越過TOYOTA然後去撞賓利...??而且現場警察正在繪事故圖呢.機車撞上來對賓利車主可能是好事,因為反正被撞了,但是多了一個人來幫忙分攤,以免TOYOTA車主賠不起.
看事情的角度別太狹隘騎士本身就是有問題~~但在雙方車禍後這段時間內放警告標示本來就是車禍後其中一個處理步驟以前也有類似車禍後未放警示標示而有肇則的案例產生今天你車禍後,車輛也沒警示燈也沒放警示標示當然有注意的其他駕駛人會繞過去但就是可能會有這種沒注意車前狀況的撞上去所以車禍後用個車輛警示燈或是擺個警示牌是正確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59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或於移置前,未依規定在車輛前、後適當距離樹立車輛故障標誌或事後不除去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機車騎士則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chobits8502 wrote:你以為三角錐~三角簡...(恕刪) 怪了,汽車上路前就要先準備好三角錐放車上已備不時之需,這不是常識嗎?沒有三角錐你開車上什麼路? 不會趁沒開車的時候去買一組放車上嗎?沒帶三角錐上路,到時候要用沒有,路邊雜草找不到,怪我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