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2天朋友拿了兩張罰單,請我看看,一看覺得怎麼好像,過程是朋友跨越雙黃線(A)後被後方駕駛檢舉一次,然後他又騎回原本車道,過了34秒後他又再一次跨越雙黃線(B)後又被後方駕駛檢舉一次,距離不到100公尺,我幫他查了罰規有所謂的"一行為不二罰"解釋文,請問我朋友的案例適用所謂的"一行為不二罰"解釋文嗎?另外朋友說去警局看行車紀錄影片違規時間比實際違規時間要快了近7分鐘,請問這樣我朋友去申訴可以取消一張罰單嗎?
前幾天檢舉國道違規警方的回覆:有關您提供交通違規資料,與案件編號:xxxxx號係屬同車同態樣連續性違規重複舉發,且未超過六分鐘六公里,本案以不舉發為宜一般道路也有這現象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478842不過一般道路我檢舉過同一台車200公尺內兩次轉彎未打方向燈,都成案
連續處罰規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1條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第七條之二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一、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在此限。二、逕行舉發汽車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而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二小時。第33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二、未保持安全距離。適用在超速,未保持安全距離與違規停車三項二次跨越雙黃線違規如果是在同一個門牌地址或地點發生只能處罰一次但是如果是在二個不同門牌地址或地點視為二次不同行為可以分別處罰
明明就是兩次獨立違規行為我曾經在一個路口,檢舉一台車先是沒打方向燈就切到機慢車道,然後又佔用機車停等區,綠燈後又沒打方向燈就右轉所以我檢舉了他三條違規,分別是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紅燈佔用機車停等區、右轉前未使用方向燈;違規地點都是XX路與ZZ路岔路口。然後警方知道我會去盧,他們主動來電說,後面兩項違規他會開,前面那個他要去問監理站.結果隔天問完監理站,警方來電說,變換車道沒打燈的部分,要我給另外一個「違規地點」這樣才能開. 於是我又特地跑回違規地點,看了一下門牌號碼
kaku0330 wrote:我曾經300公尺檢舉同一台機車行駛禁行機車道"三次"因為紅綠燈間隔短,100公尺1個跟"禁行機車"字樣合體三次三個檢舉都開罰給你參考...(恕刪) 這種連續違規行為,在平面道路是以一個路口為界線,每過一個路口就罰一次. 四輪汽車行駛機慢車道也是一樣. 每過一個路口,你不右轉或是切回來,就是+600元國道的話,超速有6公里的無敵星星可以用 (因為國道沒有路口),不過進隧道無敵星星會失效~ 所以國6那邊的隧道,之前就有隧道裡面拍一次超速,出隧道口換警方拿測速槍再開一張的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