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報警] : 是,已拿到車禍的小紅三聯單
[雙方是否受傷] : 是,惟因對方似乎煞車及時,並沒有造成雙方的大程度傷害
對方 右腳膝蓋、腳踝處小擦傷 已驗傷
我方 駕駛左腳腳踝擦傷,胯部臀部無外傷,但活動會痛
乘客左腳膝蓋後下方有一個約3個10元大小的瘀傷,我方皆未驗傷。
[是否酒駕] : 否,雙方皆0.00
[是否移動車輛] : 很遺憾,因為撞擊點在路中間,我方與對方皆未拍照存證的情況下,就將車牽到路邊了
[是否有監視器] : 無
[是否有行車紀錄器] : 無
[車體損傷] : 我方機車左側板與後面的板有擦傷
對方機車腳踏下的板子裂開,左側因倒車側板有擦傷
大家好,感謝各位大大撥冗來看
是這樣的,某天下午我從高雄田寮往三民準備回家時
路經崗南路(下方有附Google Map地圖)
https://imgur.com/sutxwCh
在過了某個路口的一線天招牌後
心血來潮想說去看看
於是我便在過了路口處後(下方附示意圖)
https://imgur.com/G9WNzbi
準備往左邊靠要在路面黃虛線迴轉,
在打了方向燈約五秒之後(打燈後約兩秒開始往左側偏移,約五秒後撞擊)(報案後警方教我數約一秒聽到兩個聲音一次)
且打方向燈途中看後照鏡約兩次,都並未看到有車
當我要正要越過黃線時(還是在黃線上,我不清楚)
聽到後座驚呼以及對方驚呼
回頭查看時已經與對方距離不到10公分
閃避不及造成車禍
我在原地停下,對方向左邊倒車
車禍當下雙方都並未受大傷,自行報警報案。
此圖為撞擊示意圖
https://imgur.com/OOY5wwX
此圖亦為撞擊示意圖
https://imgur.com/dMUbvp8
我想請問的是:
1.我們沒有在第一時間驗傷,如果隔天才去驗傷,會無法證明傷勢是因為車禍造成的嗎?因為做筆錄時只有紀錄到我「多處受傷」,腰部以及腳踝小腿處,交通大隊也只有拍腳踝小腿的外傷,腰部因為無明顯外傷沒有拍照,後座乘客也沒有拍照,但做筆錄時有提到,不過似乎沒有寫在口供裡。
2.是否應該回去出事時處理的交通大隊,補充「我有詢問過對方,對方有看到我的方向燈,但已為我要在更前面的地方轉彎」「對方說是因為想超我車,所以從左側想通過」(因為發生的地點真的離我家有點遠,騎車約1.5小時)
3.這樣的事件,雙方可能有什麼責任或錯誤呢?
謝謝大家看完~~
備註:以上圖片皆由GoogleMap與小畫家,熱情贊助。
如果有任何敘述不清楚的地方,麻煩告訴我,必盡快補上,謝謝
                                        
                南方薛之謙 wrote:
在打了方向燈約五秒之後(打燈後約兩秒開始往左側偏移,約五秒後撞擊)(報案後警方教我數約一秒聽到兩個聲音一次)
且打方向燈途中看後照鏡約兩次,都並未看到有車..
.是否應該回去出事時處理的交通大隊,補充「我有詢問過對方,對方有看到我的方向燈,但已為我要在更前面的地方轉彎」「對方說是因為想超我車,所以從左側想通過」...(恕刪)
以上在鑑定跟法庭""沒意義,沒作用"" ,即使有錄音,一樣可以翻盤
除了你朝中有人
南方薛之謙 wrote:
我們沒有在第一時間驗傷,如果隔天才去驗傷,會無法證明傷勢是因為車禍造成的嗎?...(恕刪)
不會,趕快去驗傷吧
驗傷不是為了跟對方要大量的金錢賠償,是為了自保
南方薛之謙 worte:
[是否報警] : 是...(恕刪)
如題 我是這篇文章的原PO
最近初判表出來了 肇事原因是我方
:車輛迴車前,未注意來往車輛。(安全規則第106條1項5款)
而對方未發現肇事原因
安全規則第106條1項5款如下:
第 106 條
汽車迴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不得
迴車。
二、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
線之路段,不得迴車。
三、禁止左轉路段,不得迴車。
四、行經圓環路口,除設有專用迴車道者外,應繞圓環迴車。
五、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
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
六、聯結車不得迴轉。
我有疑問的部分是
一、我是騎機車,請問也適用於 「汽車」迴車前嗎?
二、在那樣的山路我也應該要停下來打燈嗎?
三、我迴轉前有看照後鏡,但對方有可能是還在彎道中,所以我沒有看到,
那他是不是有可能有速度太快的問題,這方面可以在車禍事故鑑定或調解中提出嗎?
因為一直以為對方是算追撞,所以沒有做太多功課,還請各位大大解惑,謝謝。
南方薛之謙 worte:
我有疑問的部分是
一、我是騎機車,請問也適用於 「汽車」迴車前嗎?
二、在那樣的山路我也應該要停下來打燈嗎?
三、我迴轉前有看照後鏡,但對方有可能是還在彎道中,所以我沒有看到,
那他是不是有可能有速度太快的問題,這方面可以在車禍事故鑑定或調解中提出嗎?
一、在交通規則中,汽車的定義包含機車(如附圖)!
二、除了方向燈,更重要的是不要在盲彎處迴轉!
(YouTube 已經有很多盲彎迴轉或超車發生事故的案例)
三、除非有國家認可的儀器,或經過專家鑑定可證明對方超速,
否則『感覺、認為、可能』這類名詞無法當作證據!
 
                My Interior Knowledge is Extraordinai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