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5971 wrote:有關變換車道所應保持...(恕刪) 沒錯,關於國道未保持距離,目前到法院幾乎都是判決罰單撤銷,違規者勝訴。法官用的理由有二:一是與前車距離近是因為被前車由旁車道插入,檢舉影片不夠長,所以無法證明二是未保持長距的時間不夠長,違規者會說前車減速,自然距離縮短,幾十秒後仍有拉出安全距離。所以關鍵就是檢舉影片時間不夠長,至少要一分鐘,證明前車不是插進來,證明違規者一直不保持安全距離,才有一點機會檢舉成功以上是我看幾千個判決書心得。
樓主所表示的是切換車道時未保持安全距離跟前車未保持安全距離是不同的與前車未保持安全距離確實比較好成案沒錯像我之前有檢舉那種很愛貼在人家車尾的那種相對的很好檢舉,因為我只要在跟他不同車道,錄到他跟他前車根本不到一個車身,員警也很好判斷,也不用多長錄影檔但是那種切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的,似乎沒法用與前車未保持安全距離用相同的標準早知我有檢舉過,也成立過,後來檢舉都被打槍微有爭議就不檢舉了另外,每個地區分隊的標準都不一樣,在南部的分隊會成案,不代表北部的分隊會成案畢竟都是看員警的自由心証北部的雕民比較多,相對的員警有時會微有爭議退單的機會大
那個沒用,對方告上法院,法院一樣會撤銷罰單因為沒有速度基準,路上畫的間隔線只是參考,我問過很多高速公路警察了,有開單過的,後面都會被行政訴訟撤銷罰單nilkkk wrote:那是沒拍好,目前檢...(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