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erita1998 wrote:什麼時候 "應注意而...(恕刪) 事故發生 既然是關係人 就必須經過法院裁決難道現場交代幾句就可以撇清 事不關己嗎?上法院就必須有被告 所以列過失傷害這些都是程序 是否有其他方法可以請立委提案所以
阿 丹 worte:事故發生 既然是關係...(恕刪) 作者有提到:原則認定守法駕駛人「有注意車前狀況」,例外有積極事證下才認定「未注意車前狀況」,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意思是檢方要有積極證據才起訴當事人,而非有人死傷就起訴某人。就如文中所提,駕駛人已經被打傷脊髓了,怎麼會期望他能控制好車子。檢察官起不起訴當事人也不是僅靠當事人在現場交代的幾句話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