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防範,是建立在用路人遵守交通規則的前提上,並讓用路人相信「守法是安全的」

Verita1998 wrote:
什麼時候 "應注意而...(恕刪)


事故發生 既然是關係人 就必須經過法院裁決
難道現場交代幾句就可以撇清 事不關己嗎?
上法院就必須有被告 所以列過失傷害
這些都是程序 是否有其他方法可以請立委提案
所以
以法院判決為準!
阿 丹 worte:
事故發生 既然是關係...(恕刪)

作者有提到:原則認定守法駕駛人「有注意車前狀況」,例外有積極事證下才認定「未注意車前狀況」,落實無罪推定原則。

意思是檢方要有積極證據才起訴當事人,而非有人死傷就起訴某人。
就如文中所提,駕駛人已經被打傷脊髓了,怎麼會期望他能控制好車子。

檢察官起不起訴當事人也不是僅靠當事人在現場交代的幾句話而已。
恭喜游小姐纏訟四年上訴獲判無罪
司法總算還合法用路者一個公道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