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11月多的時候,家人車禍
我方:機車 (無照駕駛)
對方:腳踏車
家人騎乘機車 左轉過去後 之後直線 有腳踏車突然出來 而發生車禍
雙方都輕微擦傷 後來我家人帶對方去醫院檢查等等 醫療費也幫對方支付
然後過幾天後 對方要求賠償一萬元 我方要求修理腳踏車 機車殼擦傷(已先自行吸收修理費用)
對方不肯 現在對方好像要提告 因為警局有叫我家人去做筆錄 才能提告?
可是初判表上面 我方:尚未發現肇事原因 (無照另外開單了 )
對方:在劃設有行車分向限制線(雙黃線)之路段左轉而肇事
初判表這樣的話...因該是對方的錯吧...怎麼是要我們賠償= =
然後告傷害罪...這會成立嗎 = = 雙方都輕微擦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