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名位駕駛人,去年駕車行經行經國道三號南向125.7公里處內側車道,遭警方以雷射測速照相機測得時速91公里,未達最高速度時速110公里行駛開罰3千元、違規記點。
他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主張當時開車以定速100公里行駛,無阻礙車流行為,警方擺明為了開單而開單;但法官勘驗警方蒐證畫面,發現他駕駛的自小客車持續行駛在內側車道,並和後方車輛保持相當距離,而該車輛前方則無其他車阻擋,龜速占用內側超車道,明顯違規。法官認為,駕駛人既然合格考取汽車駕照,應對交通法規有所認知與遵守,警方裁罰無誤,駁回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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