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慢車很少被開單吧! 也因此慢車的行車方式是最隨意, 最自在
版上討論慢車的也不多, 以下參考交通規則與實際常遇到的狀況, 看看這些慢車違規與否!
先看看交通條文規定(僅摘要, 要看全文可上網查)
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
(三)電動自行車
第 73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
、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第 74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七、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未讓行人優先 通行。
八、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所以綜合73, 74條所述,
1.慢車要騎在慢車道
2.慢車不能騎在人行道, 除非人行道上有畫設供慢車行駛
3.慢車不能逆向(有遵行方向)
4.慢車要禮讓行人, 所以慢車不是行人(路上常看到的老人電動輔助車算行人喔!!要注意)

騎在慢車道也靠右側路邊, 可惜在講電話


是騎在慢車道, 但遵行方向算逆向?


若機車與自行車發生碰撞, 是轉彎未禮讓直行? 還是自行車逆向?
感覺自行車騎士還不太爽機車, 回頭看了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