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肇事逃逸的罰則有分刑罰跟行政罰兩種
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罰鍰跟吊扣駕照。
請問如果刑事的部分收到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後,
可以撤銷行政罰的罰鍰跟吊扣駕照的處分嗎?
打電話去交通大隊、交通裁決所、及監理站詢問,
推來推去都沒給個確定的說法。
谷歌大神查詢,有的說刑罰跟行政罰可以各自獨立、分別處分,
有的打行政官司由法官裁定,
有的直接拿去監理站就可以辦(監理站已經說不行了),
同一件事情每個人有不同的遭遇,到底哪一個才是正確的答案呢?
uclajama wrote:
車禍肇事逃逸的罰則有(恕刪)
只有 一罪不二罰..
https://www.ks-lawyer.com.tw/product-detail-952200.html
因為 不起訴, 所以這邊沒罰你, 那另一邊要你繳罰金 就沒有 一罪二罰 的問題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