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拿檢察官的肇事逃逸不起訴處分書去撤銷罰單嗎?

車禍肇事逃逸的罰則有分刑罰跟行政罰兩種
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罰鍰跟吊扣駕照。
請問如果刑事的部分收到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後,
可以撤銷行政罰的罰鍰跟吊扣駕照的處分嗎?
打電話去交通大隊、交通裁決所、及監理站詢問,
推來推去都沒給個確定的說法。
谷歌大神查詢,有的說刑罰跟行政罰可以各自獨立、分別處分,
有的打行政官司由法官裁定,
有的直接拿去監理站就可以辦(監理站已經說不行了),
同一件事情每個人有不同的遭遇,到底哪一個才是正確的答案呢?
uclajama wrote:
請問如果刑事的部分收到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後,
可以撤銷行政罰的罰鍰跟吊扣駕照的處分嗎?


不可以!!!

檢察官不起訴的是 刑事部分

駕駛人已與傷者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或檢察官不起訴等,並不會影響駕駛人有無肇事逃逸違規行為的認定。
不可以的~後功不能補前過....前面犯交通法規,後面是法官判你的行為"不起訴"(違法了,但情節不重,或你已經和解)!!
過去曾有新聞是民眾酒後駕車
警方依法開立酒駕罰單
因酒測值超過0.45
觸犯公共危險罪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
法院判決確定
依照一罪不二罰原則
刑事處分確定後
原有的酒駕行政處分撤銷

樓主的情況是刑事處分不成立
行政處分是否可以撤銷?
目前法定程序應是向裁決處提出申訴
申訴理由可以用檢察官不起訴書
如果裁決處維持原來處分
還可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訴訟
申訴是違規人的法定權利
至於能不能通過是另一個問題
曉得 wrote:
樓主的情況是刑事處分不成立
行政處分是否可以撤銷?


不可能!!!



這等於變相鼓勵大家 【肇事逃逸】了!!!

大家都來逃就好了啊!!!



檢察官 & 法官 可以撤一撤了!!!
肖杯子 wrote:
不可能!!!

重點在
申訴是違規人的法定權利
至於能不能通過是另一個問題
可以試
沒有掛保證
最壞的情況就是維持原行政處分
外加法官打臉而已
昨天問交通大隊,說的模擬兩可!
今天打去開單的交通分隊,
很確定的說直接拿不起訴書去到案單位(交通裁決所)辦理就可以撤銷!
所以我說這個不起訴處分書裡面怎麼寫的...?
曉得 wrote:
重點在申訴是違規人的(恕刪)


前題是檢察官認定樓主並沒有肇事逃逸,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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