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北市文山一分局某前任處理檢舉案之 周X能 先生 表示:"1. 行政罰不應連罰三項; 該分局顯然違法/濫權、處分不合情亦不合理, 應受譴責.2. 且受罰者一旦申訴, 裁決處分者動輒須赴法院公出, 影響辦公士氣; 足證一昧討好民粹、漠視違規者人權之舉...實不可取"以上若有雷同應屬必然